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的责任
特殊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的范围:
(1)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承担无限及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与执行合伙业务无关,维持合伙日常商业运作产生的债务,仍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办公场所、设备、设施、用电及通讯等所花费的费用。
(4)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非特殊合伙企业如何承担合伙债务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2、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责任后,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若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非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伙企业的债务,此种情形下与普通合伙企业一样,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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