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1、做好对合作对象尽职调查
对签约主体的信用调查,查清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等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主要调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生产和经营能力。调查企业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能满足履行合同项目的条件,合同标的是否存在争议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避免签约后对方履约不能。同时需要注意了解对方的经营历史、客户评价等商业信誉情况。
合同若涉及重大交易问题,在签订前,尽可能对派遣相关人员去合作方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团的人员应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该种审查并不仅仅是对对方企业表面化的考察,而是应对对方提供的各类执照、资格证、许可证、债权债务状况、涉诉状况及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还应当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当然,上述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不同而酌情选择。
另外,尽职调查也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1)对法人的资格调查
一般审查:是否依法成立;有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是否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场所;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断是否具有法人资格,首先要看其是否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意审查在订立合同时对方是否已经超过经营期限;并且要注意是否正常进行年检,没有经过年检的企业不是适格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办事处、项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有资格限制的交易,还应查看其资质。对于资质等级的判断,应审查其相关的资质证书,以确定其是否合法、有效及是否在合法的范围之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某些特定交易内容,应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的生产许可或经营许可等相关许可制度,以确定合同是否存在效力问题。
通过调查工商档案可了解对方签约时真实有效的企业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预留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的样式;通过营业执照还可以了解对方的经济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公司分支机构或者是母子公司中的哪一种,如果对方是企业集团名义和分公司名义则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所以只要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其效力是确定的。确认法定代表人,只需查询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可。
主要调查其是否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的具体身份情况,个体工商户还需要调查业主和实际经营人是否一致。
另外,经营范围是否合法,也是签约审查的重点,由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规定为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对方签约项目是否违反了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和禁止经营的规定。
2、商业秘密泄露的防范与保密协议的合理约束
(1)既要防止竞争对手通过恶意磋商获取相关信息,也要防止善意合作者磋谈时获取公司资料后,会因工作不慎等将公司有用的信息传递出去。
(2)公司在与其他公司合作时,可根据不同的对象签署相关保密协议,要求任一合作伙伴进行磋商前即签署保密协议,使得他人知晓保守商业秘密的重要性,防止过失甚至故意的泄密现象出现。
3、如何审查合同对方企业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方面的内容。在审查支付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在审查生产能力时,主要审查对方当事人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交货能力等情况。审查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4、签约前首先要注意的是加强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
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所有的合同在签订前我们需要重点审查的是合作方有无签约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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