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积极行使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对债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需积极行使其权利;最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不能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产生负面影响。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 务 人 怠 于 行 使 其 债 权 的 影 响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债务人根本不履行债务,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其债务的负担。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延长债权人的债权期限。因此,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会影响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权人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积极行使权利、怠于行使权利不对债权人产生负面影响。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的影响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履行债务,二是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减轻其债务负担;对于第二种情况,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延长债权人的债权期限。因此,债权人应该了解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和相关规定,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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