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界限是什么意思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9 16:51:18 492 人看过

简而言之,破产程序:当公司发生解散原因时,首先申请解散-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时,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开始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里有个问题。清算组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否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告诉大家,如果债权人能够根据意思自治确定债务清算方案,就没有必要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我们知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非常麻烦、费时、费力、费钱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时协商获得的利益。因此,清算组可以暂时不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法律意义

破产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程序决议的交易行为将导致公司破产或接近破产;三是董事会充分认识到破产即将到来。[xi]不难看出,上述标准都极具英美法的经验主义特征,它们往往来源于法官对个案的智识性判断,因而其界定很难说具有大陆法系所追求的体系性、严谨性和普适性。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濒临破产或破产边缘的界定都可能有别于破产申请及后续层次上的破产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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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5日 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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