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根据《民法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该怎么确定?
1、《民法典》之中并没有对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作出规定,此类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之中有涉及。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的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后,在特殊情况下合同效力纠纷是在原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的,比如:原告的居住地和常住地不一致,向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提起诉讼,向被监禁的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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