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的抗辩权的定义如下: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一、民事权利包括哪四项
民事权利可以划分成四项,是因为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来区分的,具体而言,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以下四项内容:
1、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权利客体直接管领和控制的权利。
2、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3、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4、抗辩权,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同。
二、请求权和抗辩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抗辩权可以分为: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三、三大抗辩权规定的内容有哪些
三大抗辩权规定内容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相互承担到期债务,未按顺序履行的,应当同时履行;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在有履行顺序的双重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难以支付的。
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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