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购房者要承担应付的房价外,还应承担以下费用: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需支付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费;
2、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手续费;
3、买方应承担的税款可以在我们的便民信息中查看最新的房地产税比例;
4、产权证抵押登记费,如买受人一次性付款,则无此费用;
5、房屋保险费:房价乘贷款年限乘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贷款项目确定,一般为千分之几。买受人一次性付款的,不收取此项费用;
6、房地产权证登记费。
商品房购房者在哪些情形可以退房?
1、套型误差过大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
2、面积误差过大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法院会支持。
四、房屋质量问题
在购房过程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也会给予支持。
3、迟延交付房屋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会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买受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买受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开发商恶意违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5、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有关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法院会支持。
7、在建工程转让
房屋预售后,房产商欲转让在建的房屋建设工程,房产商应当将房屋建设工程转让的情况书面通知品房购房人。购房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来按照规定要求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应当由房屋建设工程受让人继续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
看来,当开发商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出现了严重违背购房合同中的条款时,购房者是可以提出退房申请,并且开发商必须承担退房所产生的财产损失,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应该仔细阅读商品房交易合同,并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向开发商反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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