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章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6:12:54 477 人看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出资

第一节出资证明

第二节出资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会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本公司在省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

第五条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经理或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副经理(副总经理或副总裁,下同),财务负责人及经股东会议决议确认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出资

第一节出资证明

第十四条公司的资本为股东缴纳且由公司在工商管理机关登记的出资总额。

第十五条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公司应在成立后,向全体股东签发并交付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公司盖章。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发生变更的,应自相应变更事由发生后30日内换发全部或部分出资证明书。

第十七条股东名册是公司根据股东出资情况制作并实时记录股东所持出资变化的商业文件,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应与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一致;继受取得出资的,应于股东名册中注明;公司应保持股东名册完整、真实地反映股东变化的记录。

任何股东均有权查阅股东名册,股东查阅公司股东名册的,应当书面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并由公司如实登记;股东发现股东名册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第二节出资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或出资总额:

(一)由新股东投资加入;

(二)原股东增加投资;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经股东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可按照《公司法》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但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可以回购股东出资: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出资;

(二)与持有本公司出资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出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回购出资,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

(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本公司出资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出资,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出资转让

第二十三条股东享有按本章程规定转让出资的权利,出资转让后,公司应及时向受让出资的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更新股东名册的有关记载。

第二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二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拟转让出资的股东名称或姓名,拟转让的出资数量、转让价格及转让条件、受让人的名称或姓名。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到前条所列通知后,应在30日内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就股东出资转让事项作出决议。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按转让股东书面通知中列明的条件购买该出资,未表示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同意或视为同意转让的股东过全体股东半数且其所持出资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公司应作出同意股东向拟定的受让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9日 21: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公司章程相关文章
  • 新公司法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不足之处
    新公司法虽然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有了突破的进展,但跟国外公司法相比,似乎仍然有所缺憾: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把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我国目前仅对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回避制度之规定,对非上市公司则没有。公司法对表决回避制度的规定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对容易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失于规范,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新公司法落实中小股东利益新公司法赋予了少数股东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主持权,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规定对公司决议持有异议的股东享有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公司陷于僵局时股东解散公司的请求权,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特别是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或称“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维护提供了强有力的保
    2023-07-06
    186人看过
  •  股权保护:小股东权益的立法保障
    该摘要总结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包括停止危害行为的权利、反对股东强制收购股份的权利以及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拒绝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提供。1.停止危害行为的权利;2.反对股东强制收购股份的权利;3.对股东会决议瑕疵的诉讼制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会议决议、财务报告等相关内容。拒绝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进行提供。股东诉讼权股东诉讼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法人的代表,就公司内部发生的争议或外部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股东认为公司的经营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就可以通过股东诉讼权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作为诉讼代表人共同起诉,也可以亲自提起诉讼。如果股东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股东
    2023-10-20
    155人看过
  • 公司制度变迁中该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一、制度变迁——股东权保护的历史轨迹一般认为股份公司源于1600年的**东印度公司。早期股份公司之设立必须经国王特许,并被授予一定的行政权,而非纯商业公司,相应地早期股东保护也十分脆弱和不规范,股东无权选举经营者,甚至没有股东大会,亦没有确定股东有限责任。18世纪到19世纪,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逐渐地发展起来。股东权在法律上获得平等保护,股东有限责任得到确立,股份公司机关、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资本和股份制度得到确立。19世纪是公司机关分化的初期,同时也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套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并把股份公司的章程与国家的宪法进行类比。在这种思潮和历史背景下,股东的权利得到加强,股东大会权力被强化。股东大会在公司诸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凡与股份公司可经营有关的事务无其不能行使。而董事会则不过是股东大会
    2023-04-29
    437人看过
  • 公司侵犯小股东合法权益
    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维权:1、依法行使知情权、撤销权。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一、股东有哪些权利?根据法律的股东,股东不一定是自然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法律对股东并无行为能力的要求。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第四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利归纳起来可以分为12类:1、发给股票或者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2、股份转让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4、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形式参与行
    2023-03-29
    294人看过
  • 公司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有哪些
    一、公司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制度有哪些公司法为了保护小股东的权益,设立了多项制度。1.公司人格否认制是重要的一环,它针对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让逃避债务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2.表决权代理制和累积投票制也是为了增强中小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话语权而设立的。3.表决权代理制允许中小股东通过代理行使表决权,保护他们的投票权;而累积投票制则使中小股东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拥有更多的发言权,避免了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监事的选任。二、小股东表决权代理制1.表决权代理制是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2.根据《公司法》第107条的规定,当现代股份公司的股东众多且居住地域分散,导致他们无法亲自参加股东会或参加成本过高时,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权利,实行了表决权代理机制。3.这一制度主要针对中小股东不能亲自行使表
    2024-04-08
    99人看过
  • 浅谈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的保护
    内容提要:公司合并是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因此在公司合并时必须加强对股东特别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保护的基本制度有三个;公司合并中董事(及大股东)的信义义务,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决议制度,我国公司法应对这三项制度中疏漏之处予以完善。关键词:公司合并;信义义务;回购请求权;决议制度公司合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公司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所定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合同转变为一个公司行为。[1]公司合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必然给股东带来最重大的影响,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所有者.股东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从而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2]公司
    2023-06-09
    108人看过
  • 上市公司分立与小股东权益保护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将会有上市公司拉开分拆型资本重组的序幕。与美国各州、欧盟主要成员国的相关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国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规范过于原则,可操作性较差,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由于股东大会遵循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公司分立决议往往反映大股东的意志和要求,并与小股东的意志相左。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分立过程中对反对股东的保护问题未作规定。为了防止大股东损害小股东权益,有必要对反对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救济。应当参酌美国、欧盟立法,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反对股东的合法权益。关键词:上市公司、公司分立、小股东、公司法一、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涵义上市公司分立,俗称公司拆分或者公司分家,指一家上市公司不经过清算程序,分设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法律行为。上市公司分立是现代公司开展资产重组、调整公司组织结构、降低投资风险、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经营战略之一。虽然目前国内多数上市
    2023-06-09
    424人看过
  • 公司制度变迁与中小股东权益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一、制度变迁——股东权保护的历史轨迹一般认为股份公司源于1600年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早期股份公司之设立必须经国王特许,并被授予一定的行政权,而非纯商业公司,相应地早期股东保护也十分脆弱和不规范,股东无权选举经营者,甚至没有股东大会,亦没有确定股东有限责任。18世纪到19世纪,各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从弱到强,从欠缺到完善逐渐地发展起来。股东权在法律上获得平等保护,股东有限责任得到确立,股份公司机关、制度的基本框架得以建立,资本和股份制度得到确立。19世纪是公司机关分化的初期,同时也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蓬勃发展的时期,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人们套用政治生活中的民主概念去理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民主,并把股份公司的章程与国家的宪法进行类比。在这种思潮和历史背景下,股东的权利得到加强,股东大会权力被强化。股东大会在公司诸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凡与股份公司可经营有关的事务无其不能行使。而董事会则不过是股东大会
    2023-04-29
    259人看过
  • 公司法规定下的股东权益保护
    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1、股东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表决、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分红、优先认购等权利;2、公司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直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3、公司法对股东权益保护的其他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有哪些《公司法》对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
    2023-07-05
    476人看过
  • 上市公司并购中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
    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分散,我们可以将其股东大致分为大、中、小三种。大股东控制的股权最多,在上市公司的日常事务中最有发言权。中小股东拥有的股权相对较少,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能力和欲望也较小。此外,由于中小股东人数众多,非常分散,很难形成统一的行动和决议,再加上搭便车的心理,中小股东很少行使股东权利,参加上市公司的管理。他们最常用的自我保护方式就是频繁地抛售手中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上市公司股权分布很不平衡,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更加突出。这与我国的国情密切相关。我国的证券市场的建立是为了配合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因此,大部分上市公司的前身都是国有企业。此外,由于上市公司股权存在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的人为分割,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股权过度集中,国有股份所占比例过大,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这使国有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障。在上市公司
    2023-06-06
    186人看过
  • 新《公司法》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有哪些不足
    虽然新《公司法》在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与国外《公司法》相比,似乎仍存在一些不足: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当关联交易容易发生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目前,在国际关联交易中,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关联交易的机会容易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不当的关联交易容易损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目前,在国际关联交易中,各国法律普遍规定了表决权回避制度。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表决权退出制度只有规定,对非上市公司表决权退出制度没有规定。公司法关于表决回避制度的规定,仅限于第十六条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情形。遗憾的是,对容易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监管不力。公司制度的发展有赖于更多人的投资参与,这不仅需要资金充裕的个别大股东的投资,更需要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公众即小股东的利益,特别是考虑到小股东在公司中的弱势地位。如果
    2023-05-07
    231人看过
  • 小股东的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障
    一、小股东的权益如何在公司法中得到保障《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2023-07-05
    407人看过
  • 公司解散暨大股东滥权时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
    、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法律性质上清算组是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法人了解债权债务。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进入清算,换一个角度思考比较容易解决的,公司解散的请求事面中加判清算责任,如到期不履行清算责任,将由法院指令有关部门或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事务由全体清算义务人承担,解散是指企业法人因法律工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终止活动并终止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人主体消灭的必经程序,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是法定的解散事由之一,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到企业注销这一阶段很可能发生一些法律行为,清算是法人解散后清理其债权债务终结其法律关系,使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被吊销执照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使范围受到法律限制,除清算以外的一切经营行为均应终止,仅享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只能从事清算行为,其民事主体可确定为清算法人,最高人民法院2000法复第23
    2023-02-22
    149人看过
  • 新公司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时下,某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而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公司。针对这种情况,修订草案规定,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股东会决议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修订草案还赋予了股东查阅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等资料的权力,并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如股东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现行《公司法》规定,选举公司董事、监事需实行普通投票制。为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董事会的状况,修订草案规定,股东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
    2023-06-09
    246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公司章程通常由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共同制定和签署。章程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经过相关... 更多>

    #公司章程
    相关咨询
    • 对新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认识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3-04
      一、允许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强化了股东知情权。 公司对查阅股东的不正当目的承担举证责任。倘若公司无端怀疑,无故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明确赋予股东对公司经营者的索赔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自由更具弹性和效率。 股东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不需履行股东
    • 公司法关于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如何保护,保护大股东的合法权利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23
      1、《公司法》第42、43条对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进行了规定。该规定的意思是:对于公司法已经有规定的,如“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作出与之不一样的规定,否则无效;对于公司法没有规定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效力优先。 2、对于如何保护小股东的权利的
    • 新公司法中哪些股东的权益被保护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9-22
      我们都知道,在我们国家已经颁布了许多最新的公司法,那么可能有一些人就想了解一下关于公司法的一些规定,新公司法股东权益加强了怎样的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最新的资产收益的权利。具体的我们一起来通过下面的文章了解。
    • 上市公司并购 如何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12
      导读:借鉴加拿大证券市场经验,谈谈如何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加拿大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加拿大证券市场在并购活动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制度经验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大略省和魁北克省对上市 借鉴加拿大证券市场经验,谈谈如何加强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活动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一、加拿大证券市场的相关制度加拿大证券市场在并购活动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制度经验主要有三个:一是安大略省和魁
    •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在公司有什么呢权益呢?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2
      这次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公司法》第4条规定的股东权利有哪些,具体而言: 第一,股东身份权。股东对公司出资,并完成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的名字就会被写入股东名册,也就意味着对外宣告,“某某人成为某公司的股东了”。 第二,参与决策权。成为公司股东,就意味着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公司大小事务,包括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等。 第三,资产收益权(也叫分红权)。股东出钱出力成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