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有哪些
(1)中外双方或多方面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相一致;
(3)由于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具备中国法人资格,因而中外投资者以投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中外合营者委派组成的董事会,企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运营管理体制;
(5)合营企业中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合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有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可以直接从国际市场采购原材料,也可以直接向国际市场销售本企业的产品,直接向外购银行筹措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
(8)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标志之一是,外方的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不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1)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①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②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③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④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⑤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2)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3)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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