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包括协商作价法、出资额法、净资产法、评估价法和市盈率法。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出资额法属于客观定价法之一,净资产法和评估价法也属于客观定价法。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取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他们可以按照自主协商的原则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协商作价法”属于主观定价法,即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综合考虑企业资产的历史、现状与未来以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确定双方都满意的价格;
2、出资额法,即按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时的出资额来确定股权价格;
3、净资产法,即按公司某一时点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或根据该净资产值进行适当的溢价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4、评估价法,即按公司经资产评估后确定的资产价格来确定股权的价格;
5、市盈率法,在股份公司,股票存在一个相对客观而由证券本身确定的价格,在投资学上称作“内在价值”。其中四种方法可以归类为客观定价法。
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法有哪些维度?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法可以维度很多,主要取决于转让的性质、股权的类型、市场环境、交易双方的协商意愿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就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转让价格。如果转让价格过高或过低,可能会影响到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行情、企业价值、交易背景等因素,以确保转让价格公正合理。同时,还需关注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产生法律风险。
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可以维度很多,主要取决于转让的性质、股权的类型、市场环境、交易双方的协商意愿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协商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就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交割时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转让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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