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5 15:51:28 152 人看过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征收的流程如下:

(一)征收方案经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二)就公告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多数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举行听证会;

(三)进行补偿登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四)发放补偿款。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4日 1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取得土地使用权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否合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2。关于合同中未约定土地交付时间的,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发生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时间问题,受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次月起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法规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变更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二代双面复印件)及原件,特殊情况下附书面说明。(1)个人因房屋交易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土地登记函》(成都市土地矿产权交易中心出具);(2)本单位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
    2023-05-02
    109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是以什么为课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综上所述,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比较常见的销售不动产行为,发生在土地二级市场上。转让土地使用权会涉及到不少税费、比如契税、印花税及增值税等。其中增值税国税局会委托给地方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额计算,按照转让土地的价值乘以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象是谁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
    2023-08-06
    253人看过
  • 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是怎样的
    土地增值税征收对象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纳税人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即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及《细则》规定有下列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得到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
    2023-05-04
    238人看过
  •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对象和标准是什么
    首先,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用土地造成土地所有者投资和收益损失的补偿。补偿对象:土地补偿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标准:耕地补偿为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其他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规定,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执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耕地征用以外的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5至8倍未利用土地征用的土地补偿费为前三年所在乡(镇)耕地年平均产值的3至5倍。二是安置补助,是国家建设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对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以土地为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给予的补助。补偿对象:被安置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被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金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金应当支付给被安
    2023-05-08
    371人看过
  • 国有土地征收补偿对象
    法律综合知识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对象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2024-04-21
    287人看过
  • 对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办?土地使用权出租的限制是什么?
    一、对征收土地款分配不服怎么办?1、可以申请协调、裁决在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公告)期间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当时提出,以便及时调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5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据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直接对补偿标准本身提出裁决。2、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在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过程中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
    2023-11-26
    368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
    美国房产税税率大约是0.8%-3%。其政府公共部门、教育组织等所有或占有的物业全面性免税。美国各州对于自用住宅免税额方式不尽相同。加州是对财产课税价值给予一个固定金额免税额。有些州是按财产课税价值给予某一比例免税额,如麻省给予20%,印地安纳州给予4%。这一免税项目是最大项目。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负有缴纳房产税义务的单位与个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
    2023-03-02
    244人看过
  • 征收与收回土地使用权有什么不同
    一、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平衡,对社会影响深远。中国的土地征收程序还存在着很多缺陷,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完善。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两者的区别(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
    2023-05-04
    61人看过
  • 房地产征收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一、房地产征收房产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房产税的纳税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二、房产税的特点有哪些房产税的特点有:1、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2、限于征税范围内的经营性房屋。3、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不同的计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
    2024-04-23
    214人看过
  • 2022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收中的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是什么在我国,土地只能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主体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目前,我国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民法典》第35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
    2022-07-05
    120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交,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对于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权我们对土地进行使用的话就属于无法行为需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不过在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我们对土地进行使用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关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面的问题很多人都不了解,那具体来说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交呢?土地使用税什么时候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时间,这要看当地税局是如何规定的,对一般企业而言,地税局要求每年第4季度缴纳。但对房地产企业则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定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起止期限为: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政府批文或签定合同之日)起,按已出售房屋(以
    2024-03-17
    483人看过
  • 土地使用税征收探讨征收范围是什么样的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地两税),至今已近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将“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作为房地两税征税范围的规定,也一直沿用至今。需要说明的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具体界定上,房地两税是有区别的。房产税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年发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进行明确的: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并规定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023-06-15
    122人看过
  • 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谁征收
    一、土地使用税的含义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
    2023-03-19
    472人看过
  • 土地使用权转让按什么税率征收
    土地增值税,是指单位和个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收入、物质性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依法计算向国家缴纳的税款的法定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除外。纳税人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产权有偿转让取得的增值额。土地增值税只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收,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征收,对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转让也征收。土地增值税只对有偿转让的不动产征收,对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的不动产不征收。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行为主要有两种:①产权人和土地使用者将财产和土地使用权交给“直系亲属或者负有直接赡养义务的人”。②房地产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
    2023-05-02
    30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土地使用税征收对象有哪些,征收对象有哪些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按照此规定,土地使用税应
    • 征收土地的对象是那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1-10-26
      土地征收对方是集体所有土地。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如果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必须依法承认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昕的土地,或者乡镇(町)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俄罗斯依法承认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述所谓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
    • 土地使用税是以什么为课税对象?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0-15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
    • 征收补偿标准?征收土地的对象资格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5-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
    •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适用对象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1-26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