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曙光:债权人会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4 21:22:33 354 人看过

一旦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同债务人企业就有了重大的利害关系。许多国家的通过指定管理人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出于一些不同的原因,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也为债权人直接参与破产程序提供便利。债权人如何直接参与破产程序?破产程序是一个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与债权人表意程序。因此,债权人的集合就很重要,而债权人集合的形式就是。债权人会议,是指破产程序中,为方便全体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由经过而登记在册的全体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统一债权人行动的议事机构。有时候,债权人会议一词也被用来表示这个机构的集会活动。

破产程序是一个债权人集体清偿程序,破产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债权最终受偿比例的高低决定着法律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破产程序还是一个,重整方案须征求全体债权人的意见。因而每个债权人都公平享有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若允许各个债权人分别参与破产程序,分别行使其权利,必然有碍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增加破产程序的成本,无法实现破产程序的目标。所以,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将众多分散的债权人的各自利益形成一种利益集合,并为保证这一利益集合的实现,统一各债权人的意志和需求、化解债权人之间的矛盾、增进债权人之间的合作、协调各个债权人的行动,通过债权人会议这种有组织的自治形式来实现其共同利益。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对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采取不同形式。一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这种参与只包括申述权和出庭权,而更多国家的破产法则规定,这种参与还包括就某些事项表决的权利、向管理人提供建议、质询与监督的权利,以及破产法、法院或管理人确定的其他职责。在考虑促进债权人深入参与破产程序时,必须考虑到需确保债权人代表机制的效率和成本效益,防止债权人参与对其权益毫无影响的事务。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分配给债权人的职责应当通过债权人全体会议加以履行。要求法院(以个别通知、公示或其他方式)向债权人通知启动破产程序的情况。如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一段规定的时限内(破产法中列入的时限为启动生效之日起五天到一个月不等)拟由法院或管理人召集债权人第一次会议的详细情况。有的国家破产法规定,该第一次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将召开的惟一一次会议。如果召开此种会议,一般都会指明该会议上将予讨论和解决的事项;有些国家的破产法规定,将由法院或管理人为了具体的目的而召集债权人其他的会议;还有的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或破产管理人以及在某种情况下的债务人在必要时可以召集债权人的特别会议。在破产法允许债权人召集会议的情况下,法律应对何时召集会议或召集会议前必须满足的条件作出某些限制性规定。这些条件可能包括在采取破产程序中的某一步骤之后一段规定的期限届满;在破产管理人的法定行为或决定完成之后;或者在破产管理人不作为的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召开会议。一些法律还规定,只有持有总债权额特定百分比的债权人集体才有权召集会议(如按债权价值计算的10%的债权人、持有不少于25%总债权的债权人或至少25%的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另外一种办法是授权任何利益方向法院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不论采用哪种方式,破产法都考虑平衡兼顾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便利债权人参与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高效率和有效地进行程序,毫不拖延程序的进行。

一般来说,所有债权人都享有对债权人会议所讨论事项的申述权。破产法还规定债权人表决资格和表决机制,其中包括债权人是否须亲自参加表决,是否可以使用代理人或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其他手段。如果债务人的债权人当中包括某些种类的债权人,例如持有债券的公共机构,则还须制订特别规则以便利他们参与程序。为满足参与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需达到的规定人数或比例要求,允许经过适当授权的代表可代为表决。

许多国家的破产法允许由债权人制定其会议的实际议事规则。这些规则应涉及的问题包括:出席和参与资格、表决资格、法定人数所需的必要多数、会议主持人以及会议的一般进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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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6日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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