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1:15:29 305 人看过

新劳社函字[2006]5号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乌劳[2005]1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工伤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问题。应以解除合同时间为限,即2004年1月1日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月1日(不含)以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按解除时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六年一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3日 06: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文章
  • 劳动部工资局复关于学徒人员劳动保险待遇问题
    铁路工会哈尔滨区委员会:3月11日关于学徒工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来函收悉。你们对于“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学徒的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的理解,是符合规定要求的。至于在具体执行问题上,一般是按照以下办法执行的。即:因工负伤的劳动保险待遇可以比照正式职工的办法办理。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可与正式职工享受同样的医疗待遇,生活补贴照发;满六个月尚未痊愈的,应该休学,休学以后,一般停止享受医疗待遇,并停发生活补贴。因工或非因工死亡时可以发给丧葬费。对于因工死亡的学徒的直系亲属,可由企业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除此以外,学徒不享受其他的劳动保险待遇。
    2023-04-22
    120人看过
  • 询问工伤保险待遇时效中断的相关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是:《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在明知用人单位拒绝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单位给予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旦超过这个时间,且无其他正当理由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工伤保险待遇时效中断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
    2023-07-08
    349人看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
    【法规标题】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发布部门】浙江省其他机构【发文字号】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5.08.23【实施日期】2005.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唯一标志】16845104【全文】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5]148号)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金市劳〔2005〕8号)收悉,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就革命伤残军人有关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批复如下:一、革命伤残军人转业、复员为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的,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规定处理。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
    2023-06-09
    288人看过
  • 妥善处理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为做好工伤劳动保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2022-04-15
    210人看过
  • 温州:关于市区因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
    关于市区因工伤退休人员有关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区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我市贯彻省厅文件的温劳社养〔2005〕7号、温劳社养〔2005〕186号、温劳社养〔2006〕174号、温劳社养〔2006〕172号、温劳社养〔2007〕124号、温劳社养〔2008〕15号、温劳社养〔2008〕205号,以及温劳社工伤〔2008〕117号文件规定,工伤退休人员(主要是指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可按当地企业当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予以补足。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确保老工伤退休人员相关待遇的平稳过渡,保障老工伤退休人员的权益,经研究决定,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市区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老工伤退休人员,按规定由企业承担(按原渠道列支)补足调整基本养老金平均额度的相应费用,自2009年10月1日起
    2023-04-22
    64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登记的问题
    昨天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有关工伤保险登记及费率管理的相关问题。一、如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公司刚刚成立,办理社保登记时被告知需办理工伤保险登记,请问如何办?”自己创业的大学生小刘问。“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填写《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以上材料由工伤保险经办人员审核确认行业类别后即可继续办理社保登记。二、工伤保险费率怎么确定?“为什么我们公司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比别的公司高?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怎么确定的?”企业经办人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时经常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工伤保险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市社保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在我市此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是0.6%、1.
    2023-05-05
    314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劳动能力鉴定费;(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一、工伤的赔偿标准是多少呀需要具体分析,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包括:(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2023-06-29
    402人看过
  • 工伤事故人员待遇问题
    (一)被鉴定为1级至4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决定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2.办理因工退休手续,享受因工伤残人员的退休待遇。(二)被鉴定为5级至6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伤残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决定的次月起,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标准: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和保留津补贴。2.保留与单位的人事聘用关系,由单位安排其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其标准:5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6级伤残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参加了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继续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3.
    2023-02-20
    91人看过
  •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函[2000]33号资阳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转报安岳县劳动局就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定,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就[1998]13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有关借支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生活费的政策和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没有达到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倍的,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金申领标准,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作为扶持,但一次性安置费加上发放的失业救济金之和最多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的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
    2022-11-13
    227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
    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1、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3、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4、确定伤残等级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东莞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程序(一)工伤医疗门诊费用、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费用、未完成现场结算手续的住院费用,须提供下列资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一寸照片1张;3、疾病诊断证明书;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工伤医疗费收据(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5、重要医疗检查报告复印件;6、对于门诊的,需提交门诊病历本原件、社会保险专用处方联;7、需安装假肢及康复器具的,需提交《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残鉴定书》复印件、假肢及康复器具装配机构出具的康复器具装配发票;
    2023-08-10
    473人看过
  •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可否继承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伤保险待遇不可以继承。职工因工伤死亡,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工伤职工本人,因为工伤遭受工资福利、身体伤害的补偿;是给予因工死亡职工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近亲属的补偿,仅限于本人享受。不是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遗产,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继承。但是,工伤保险待遇虽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但并非绝对不能继承,在它转化为特定的财产权利后可以继承。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75号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一、工伤职工伤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75号西宁市、海东行署
    2023-07-23
    288人看过
  • 工伤认定受理时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粤劳社函[2007]788号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确认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及相关问题的请示》(珠劳社[2007]4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障条件》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提出申请的时限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超过一年,职工就同一事故再次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不予受理。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2021-11-16
    164人看过
  • 天津市关于调整工伤1-4级人员伤残津贴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
    津劳社局发〔2007〕193号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市政府《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2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工伤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07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二、调整标准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70元,二级伤残220元,三级伤残190元,四级伤残180元。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每月低于1160元的,调整到1160元。三、支付渠道凡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武汉工伤伤残津贴调整享受伤
    2023-08-17
    283人看过
  • 北京市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0〕31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条例》颁布时间晚,依照法定程序修订我市的政府规章以及配套文件,在年底之前已经不能完成。而且我市工伤保险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将随政策调整而进行升级,短时间内也无法及时完善。在新《条例》施行后,为保证工伤职工能够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切实做好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衔接工作,确保新《条例》的顺利实施,对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有关工伤保险待遇衔接的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因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尚未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
    2023-04-26
    137人看过
换一批
#工伤保险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补助。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 更多>

    #工伤保险待遇
    相关咨询
    • 工伤保险关于不能重复享受的工伤待遇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工伤生活护理费怎么给? 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什么情况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停止享受待遇: 1、丧
    • 工伤待遇:关于员工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4-12-17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都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关于因工伤职工退休待遇的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6-22
      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索赔; 2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
    • 相关问题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4-22
      由工伤保险基金与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
    • 关于工伤期间劳动者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2-20
      首先要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等级确定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项: 1、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保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 3、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 4、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6、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