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与不必要的界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7:21:21 297 人看过

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之间,会有一定交叉或重叠,其中有些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必要的。但有时在立法考虑不很周到时,某些应当避免的交叉与重叠也会出现。从颁布在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可能与商标法发生具体(而不仅仅是原则上)交叉或重叠的条款,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9条、第14条,以及与之相应的执法查、处条款(即第17条、24条、28条等)。

第5条(1)款,禁止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最明显的与《商标法》的重叠。一般讲来,有了商标法全面保护注册商标,就没有必要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出现注册商标保护条款了。问题是我国现有《商标法》很难说已对注册商标进行了全面保护。所以,这一条在实践中还确曾派上了用场,而且并未显得重叠。例如,1998年初,已在中国商标局就利乐取得注册的瑞典利乐公司,发现有企业将利乐作为其企业名称使用,感到是一种有意的假冒,却又在《商标法》中找不到任何起诉依据,只能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1)款起诉。可见,这一款,对注册商标权人禁止他人离开商品从事的假冒,有一定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中所说知名商品,一般不会与现有(未修改的)《商标法》重叠。但如果《商标法》在修订中增加对驰名商标的明文保护规定,则其中有一部分就可能与新法发生不应有的交叉或重叠。首先,有一大批驰名商标,因其驰名,而使有关被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业一并变为知名。例如张小泉剪刀、桂花陈酒等等。其中有些商品的包装、装潢,因其商标被定驰名而已经获得了注册保护的优惠。如果认为作为驰名商标的注册权利人,在某些方面可以受到两部法的交叉保护,以提高对驰名商标(进而对其知名商品)加大保护力度,认为驰名商标权人在遇到两法重叠时,有权自行选择其中对自己更有利的一法加以保护,也未尝不可。这样,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就可以不动。但在行政执法方面,即应明确:遇到这种情况,应属商标执法,还是一般反不正当竞争的市场管理执法。因为二者处罚力度毕竟有所不同。

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2)款相关的,还存在一个三不管地段。这就是德国、西班牙等国版权法所保护的书、刊、电影、戏剧等等的名称。目前,我国有关书、刊名称的纠纷已不少,但无论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我国《著作权法》,对此均无明文规定。至少,知名的书、刊、电影等的名称,应享有适当的保护,而且应不以事先注册为保护条件。因为,极少有专心创作的文学家或艺术家能够事先认定自己作品的名称是否会成为不正当经营者的目标、并能不失时机地去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法》修订中如果增加对地理标记的保护,则可能部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4)款重叠。产地标记与地理标记虽然不能混同,但也不应截然分开;二者有一定联系。地理标记中,有一部分同时也是产地标记,特别当地理标记以国名为标记时是如此。

伪造产地行为,如果正好与侵害地理标记专用权行为重合,例如,并非景德镇陶瓷而在瓷器上注以景德镇制造,并非通化红葡萄酒而在酒上注以产于通化等等,就既可以定为不正当竞争中的伪造产地,又可以定为侵害地理标记专用权。因此,可以考虑两种方案。

一种是《商标法》修订时,仍旧不涉及地理标记保护,而待日后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将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明列使用虚假地理标记。但这样做一是不能保证日后真的能加到该法中;一旦加不进去,保护地理标记又有落选的危险。反不如就现在修订《商标法》之便,及时加进《商标法》中。这就是第二个方案。采用第二个方案时,在修订条文中应按照国际惯例(主要是WIPO有关公约的规定及WIPO的解释以及Trips的规定),把不属于地理标记的产地名称或标记,从《商标法》保护范围内排除,写明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4)款处理。这样就作到了界线分明,使之不与质量法或竞争法的执法发生交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已与该法自己的第5条有部分重叠。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生产者(服务提供者)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则可能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部分活动重合。如果在这一条前(乃至第5条有关部分前)加上除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活动之外,经营者也不得如何如何,可能有利避免法律的不应有重叠。

再有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换他人合法附贴的商标后,再将商品投放市场(即美国法所称ReversePassingoff)的行为,是在《商标法》中加以禁止,还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加以禁止?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巴西等国,是明文放在商标法中;英国及大多数英联邦国家,则放在商标法之外的商业标识法(TradeDescriptionAct)中;德国、日本、荷兰等国则列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按照欧洲法院1997年的判例,禁止撤换他人注册商标也是放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即欧共体《罗马条约》第36条中)。

主要应倾向于把这种保护加在商标法中,以体现商标专用的积极与消极,行与禁的两个方面,正如法国法那样的明文。

如果决定商标法不管,而规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那么第9条生产者后面,就应增加合法的承揽加工者、合法经销者之类。因为,非法撤换商标行为的受害者及被误导指认的对象,有时不止于产品的真正生产者。

由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商标保护在市场上的必然联系,要想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各自制定得泾渭分明,毫无交叉或重叠,既不可能,也无必要,这只在完全脱离实际的法理中才会见得到。但从《商标法》立法或修订法的角度着眼,则有两条不同的主要选择摆在各国立法者的面前。

一种是美国、德国式的宽商标保护模式。美国商标法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未注册商标,同时把凡属假冒的一大部分行为,在多数国家均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去规范的,均纳入了商标法(即其中第43条)。德国1996年之后的商标法,也是既保护注册商标,也保护一部分未注册商标,此外把原属该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一部分内容,转移了过来。

另一种是多数国家相对窄式的商标保护模式。这种模式不保护未注册商标。这里讲不保护未注册商标,并不是绝对的不保护。第一,依照巴黎公约,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一定保护;第二,未注册、未驰名,但第三者的冒用或其他显然恶意的使用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去保护,而不放在商标法中。

根据我国立法与司法的现状,相应地充实及调整现有《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标法》现有的窄模式,比较可行。

按照这种窄模式去修订《商标法》既无需逆世界潮流(指多数国家的立法及Trips等国际条约),去仿美国的先使用,然后方可注册制度,也不必依照德国,把未注册但已有一定市场信誉的商标,都用商标法保护起来。一定信誉达到驰名商标水平的,在商标法中作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一部分处理;未注册而又达不到驰名商标水平的,则只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寻找出路(未必毫无分析地统统予以保护-否则商标注册的意义何在)。

又如,目前国内法律尚未有效保护起来的商品化权(MerchandisingRight)、书、报、杂志名称专用权之类,也均可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至于针对商标的反向假冒这种不正当竞争色彩极浓、却又直接涉及商标使用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再确定放入哪一部法去规范更有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0日 04:5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产地标记相关文章
  • 刑罚的意义与必要性
    刑罚的目的是:1、报应目的:报应是指对某一事物的报答或者反应。在刑法理论中,作为刑罚目的,报应是指刑罚作为对犯罪的一种回报、补偿的性质以及对此的追求;2、预防目的:刑罚的目的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因为刑罚是作为犯罪的对立物而存在的,因此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只能是为了预防犯罪,由于预防的对象不同,故把刑罚的目的区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刑罚目的二元论在刑罚目的问题上,长期以来存在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之争,前者主张以报应为目的,后者主张以预防为目的,两者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难以克服的片面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报应与预防是否一定势不两立难以相容对此思考的结果便是一体论的崛起。一体论的基本立论在于:报应与功利都是刑罚赖以生存的根据。因此,刑罚既回顾已然的犯罪,也前瞻未然的犯罪。对于已然的犯罪,刑罚以报应为目的;而对于未然的犯罪,刑罚以预防为目的。在预防未然的犯
    2023-07-04
    64人看过
  • 办理不动产证的必要性与好处
    办理不动产证有什么好处:1、不动产证是房产在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需出具的重要法律文件,在进行任何房产相关的交易时,没有房产证是寸步难行的;2、没有办好不动产证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转让、赠与和继承的;3、不动产证是置换与出租的前提,没有不动产证就算是签了合同也是无效的;4、无法将房产抵押、典当;5、拆迁时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和福利;6、与开发商或业主有抵押关系或因债务问题被强行执行时,该房产是可以被债权人进行拍卖的。没有土地使用证能办理不动产证吗没有土地使用证能办理不动产证。(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指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
    2023-07-01
    141人看过
  • 闲置土地认定的必要性与难点
    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租赁合同样本<p>甲方:      村民委员会</p><p>乙方:  </p><p>甲方为发展农村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利用当地的地区优势和资源优势,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经甲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甲方决定将闲置的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p><p>一、甲方将该村位于         
    2023-07-02
    372人看过
  • 借条的重要性与必要性探讨
    没有借条可以起诉欠款人。可以让对方写借条、保留还款的证据,比如银行汇款单、短信、录音等。欠条指的是个人或者单位在欠款、欠物的时候写给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用这些证据也是可以起诉欠款人的。借条也有人称作“白条”。借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是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没有借条可以起诉吗借钱不还可以起诉要求债务人还款。没有借条可以起诉。没有借条起诉的可以与对方协商补写借条或者还款计划;对对方承认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谈话进行录音;寻找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借贷合同关系的证人等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023-07-01
    322人看过
  • 宅基地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
    稳定性与必要的调节性。以户为单位无限期地使用某块宅基地,其占有的地面面积并不是长久的、固定不变的。1、如果因为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居民个人的宅基地实际过多,远远超过了当地规定的标准,可以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合理的调剂或重新安排;2、如果因为农户人口增长,或分家立业,原有的宅基地面积的确不够使用,由用地人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可以增加使用面积;3、如果因为人口减少,占地悬殊,或者发生“绝户“,集体组织按规定可以减少或者全部收回宅基地。一、宅基地不确权可以住吗宅基地确权只是产权的一种登记,并不影响居住权的行使。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土地确权直接关系到农民朋友的利益,因此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但确权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能进
    2023-06-22
    267人看过
  • 我国法律制定的必要性与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制定基本法律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体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制定法律的依据是什么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一般也简称为法律的订、修、废活动。这种活动,是将一定的阶级(阶层或阶级联盟)的主张上升为国家的意志,成为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
    2023-07-03
    76人看过
  • 赠与的非必要履行情况
    可以不履行赠与的情况是:1、赠与财产权尚未转让。赠与动产的,动产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只能撤销未交付的部分。赠与房地产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不属于救灾、扶贫社会福利、道德赠与合同或公证赠与合同。因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赠与合同会有这样的规定: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后不能撤销。赠与人可以在什么时候撤销赠与?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2023-07-05
    154人看过
  • 兵役证与高考的必要性
    不一定要办理,目前各个地方的规定不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高考需要出生证明吗高考报名不需要提供出生证明。高考报名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1、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2、符合招生相关照顾政策的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往届生和社会考生须出具高中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证明。4、户籍在外省借读的考生须提供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高考综合考试或学业水平测试的成绩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三十一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
    2023-07-08
    178人看过
  •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行李“保价托运”很必要
    2006-03-29托运的行李被损坏、遗失,虽然会得到赔偿,但赔偿金额往往会小于行李的实际价值。其实完全有可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只要使用“保价托运”。如果没有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手续,一旦行李遗失,航空公司按照每公斤50元(国内运输)、20美元(国际运输)的最高限额赔付。而对托运行李进行过“声明价值”手续的,航空公司会支付最高限额达8000元(国内运输)或2500美元(国际运输)的赔偿。当然,承运人还得根据旅客声明价值中超过最高赔偿限额部分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声明附加费,比如,坐国内航线的乘客要托运的行李声明价值1万元,那么,他就要支付(10000-8000)×5‰,即10元的声明附加费。而且,声明价值的行李不能享受免费托运。
    2023-06-08
    169人看过
  • 失业保险的必要性与规定:用人单位是否必须实施?
    首先,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最后,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险是什么失业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2023-08-15
    75人看过
  • 亲子鉴定与上户口登记的必要性
    一、以下情况,需要在上户口前做亲子鉴定:1、无出生证。因种种原因,孩子没有在有妇产科资质的医院出生,或没有在医院出生,因而没有规范的出生证,上户口时就需要做亲子鉴定。或已有出生证,但出生证上父母的名字和身份证、户口本上名字不一致,需要亲子鉴定证明。2、因孩子被拐卖、遗失,后又通过各种途径找回,户口需要和亲生父母上到一起,而需要亲子鉴定报告书证明。3、未婚生育,现有法定证件无法证明孩子的亲生父母关系。或单亲家庭,孩子户口需从父亲一方转入到母亲一方,或需从母亲一方转到父亲一方,要做亲子鉴定。4、弃儿回家上户。孩子被抱养出去,又需领养回来,或因躲避计划生育,孩子户口上在他人名下需要转到亲生父母名下,需要做亲子鉴定。5、部门特殊规定,因某些部门在招工、招干时,因怕其他行业人员进入特殊行业,在招工招干时需要本行业父母和孩子做亲子关系证明。如郑州铁路系统招工就需要亲子鉴定证明。6、领养的孩子上户,需要
    2023-07-04
    351人看过
  • 阐明赠与合同成立的必要要素
    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别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别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与人不愿意接受赠与,或者受赠与人愿意接受赠与,而赠与人没有赠与的意思,则赠与合同不成立。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成立要件是什么?(一)附条件赠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所谓缔约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二)附条件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愿意发生一定
    2023-07-03
    479人看过
  • 无罪推定的必要性
    首先,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才能在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总所周知,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诉讼地位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确认为犯罪以前,应在法律上假定无罪或推定其无罪。被告不等于罪犯,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该原则要求必须赋予和保护被告人充分的辩护权和其他一系列诉讼权利。其次,只有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才可能真正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充分发挥辩护制度的作用。被告人才成为诉讼主体,拥有与控方相对等的诉讼地位,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法官只有在全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公正的裁判。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疑难案件的解决。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由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是说,控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相关知识:无罪推定原则的构成要件1、关于无罪推定的基本
    2023-04-22
    380人看过
  • 不可抗力认定的必要条件和要求
    不可抗力的认定条件为: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根据《民法典》之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可以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还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还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本罪的认定条件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擅自制造
    2023-07-08
    257人看过
换一批
#知识产权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产地标记是指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标识、标签、标示、文字、图案以及与产地有关的各种证书等;地理标志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又将该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且该产品的质量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 更多>

    #产地标记
    相关咨询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哪些必要性和必要性?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3-07
      1.有利于中国更快、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世界经济一体化、全球化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加入这个主流,可以充分分享国际分工利益,与世界先进经济技术同步前进。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可以帮助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国际经济社会,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功能,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WTO是三大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之一,被称为“经济联合国”。WTO具有制订和
    • 怎样界定被迫离职有必要离职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3-06-05
      职工不愿辞职,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却又让职工自己写自愿辞职书,这就是被迫辞职。
    • 签署合同的必要性与盖章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5-01-16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也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必要是如何认定的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16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必要,其认定方式为:正当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利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死亡。
    • 必要吗:做劳务,工程鉴定有必要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4-11-14
      关于如何判断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可以得出以下明确结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自签约双方签署之日起即刻产生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一旦合同成立,便自动产生法律效力。 如果该合同需要满足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手续(如审批)的要求,只需完成这些手续,合同便自始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在合同成立后没有完成这些手续,也不会对合同履行中的相关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产生影响。 因此,建筑工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