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文
被告:邵阳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曾*文诉称,原告曾*文于2006年10月4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位于邵阳北江豪庭教师新苑的第六幢C单元401号商品房1套。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31.47平方米,单价为1210元/平方米,总房款为157280元,交款方式为首付30%,银行贷款按揭支付70%,交房时间为2006年11月30日。原告于2006年11月24日首付现金48000元,2007年2月1日按揭支付房款101400元。由于被告建房工程缓慢,不能如期交房,延期至2008年3月14日办理交房手续,共延期470个自然日。且该商品房实际建筑面积为123.87平方米,与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相差7.6个平方米。因此,被告已单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35109元,支付住房建筑面积误差双倍返还余款567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曾*文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明确了房屋交付时间。
2、交房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于2008年2月16日办理交房手续。
3、延期交房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交房时间又延期至2008年3月20日。
4、购房发票3张。拟证明原告已交清房款。
5、江北豪庭一期入住户费用单。拟证明被告交房的面积有误差,应双倍返还差价款。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的总价款为157280元,截止2008年3月14日止,原告尚欠7880元房款没有交齐,为此,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没有交齐全部房款的情况下,有权将交房时间顺延至2008年3月14日。2、不存在面积误差双倍返还。房屋交付时,实际面积虽然跟合同约定存有误差,但合同明确约定双方自行选择是以产权部门登记面积为准,为此,不存在双倍返还。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没有违约行为。
2、收款收据4张,缴款时间表1张。拟证明原告在缴款的时间和全面交款方面存在违约的事实。
3、入住通知书领取表1张。拟证明原告已实际接受了房屋。
经质证,被告**公司对原告曾*文提供的证据1、2、3、4、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提出异议。原告曾*文对被告**公司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合法性均没有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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