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纠纷的主要类型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0:01:38 339 人看过

1、土改、合作化时留下来的土地权属未定,地界无明显的标志或土地证上规定得不够明确。

2、公社化时期体制调整,新划地界不清或调整不合理,协议书订得不明确。

3、因过去无偿占有或平调而变动的土地。

4、因历年集体搞水利建设、平整土地造成地界变更,土地原有状况或新队之间归并,原有田界铲除,无原始记载,现在恢复乡村原建制无历史依据可查考的土地。

5、因移民开荒,侵占他队的荒山、荒坡、荒地和原权属不清的公共土地。

6、因其他各种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土地瓜葛问题。

7、因土地的征用、承包等引起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产生的权属争议等。

8、乡镇集体企业建设用地,由于过去没有具体规定,需要重新给予核定。综上所述,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情况很多,处理这类纠纷,应该先协商解决,这样最节约时间和精力。有权管辖土地使用权的部门是国土局、县级政府及当地法院等。如果是农村居民之间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乡镇政府也有权利处理这种案件。

土地使用权的类型

我国的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划拨和出让两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转让,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发转让,《土地法》规定严禁个人和单位私自买卖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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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18日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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