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8 15:41:43 269 人看过

根据有关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

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

第三,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人的取回权则不能构成,而只能以尚未付诸的买卖价金为由申报破产债权受偿。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对于买卖标的物必须尚未现实地受领、实际地占有,若仅收到出卖人寄出或送出的货物提单或者载货证券,不能认定为“业已受领”,即便双方当事人事先有相反约定,在这种情形下也是无效的。

出卖人取回权的主要作用是保证出卖人的价款可以全额得到支付,因此,如果破产管理人向出卖人全额支付了价款,出卖人行使取回权已经没有必要。所以,本条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全额支付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若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出卖人具有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据的义务;在标的物交付之前,出卖人具有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除此之外,还要承担瑕疵担保的义务。在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前,标的物的毁坏、灭失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04: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处分权相关文章
  • 合同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吗?
    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已经发出而买受人尚未受领之间。倘若买受人在实际受领标的物后被宣告破产,出卖
    2023-03-22
    386人看过
  • 什么是破产取回权,破产取回权如何行使?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当事人在行使取回权时需要注意:(1)取回权的行使须有时间限制。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在破产宣告后才能形成。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如未行使取回权的,视为放弃行使取回权。破产财产分配后,再行使取回权的,不发生法律效力。(2)取回权的行使不受破产程序限制,也无需通过诉讼程序(无争议时),但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行使,不得擅自从破产企业拿走财产。(3)权利人在取回定作物、保管物等财产时,存在相应给付义务的,应向清算组交付加工、保管等费用后,方得取回。(4)取回权的行使只限于取回原物。律师补充:《民法典》第642条明文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一)未按照
    2023-05-07
    97人看过
  • 出票人和背书人行使追索权有什么条件限制
    (1)出票人在回头背书中成为持票人时,如果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该出票人不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同时,出票人在被追索的过程中先于他人清偿票据债务而成为持票人时,也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出票人是签发票据的人,承担着最终的付款义务。不论是背书人、保证人,只要履行了票据债务,都可以向出票人行使再追索权,其最终对象是出票人。为此,当出票人成为持票人时,追索程序到此为止。另一种情况是,在出票人同他人进行交易活动时,收进一张自己签发的远期汇票而成为持票人,他在票据到期时,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如果付款请求遭到拒绝,他也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返还其在承兑人或付款人处的资金。(2)背书人成为持票人后,对其后手不享有再追索权。这是因为,票据经背书转让后,形成连续背书的关系,背书人对其后手承担保证票据的承兑和付款的义务。当该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时,还应当承担清偿票据债务的责任
    2023-06-14
    500人看过
  • 行纪人对委托物行使拍卖权的应符合什么条件
    1、首先取得行纪货物占有权或行使留置权,否则不得拍卖行纪货物;2、必须给委托人留有履行债务的期限,此期不得少于两个月;3、拍卖留置物不得弄虚作假、侵害委托人的利益;4、拍卖行纪货物后,行纪人有权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但超过应得费用和报酬的部分应当返还委托人。一、行纪人的主要权利(1)请求报酬权。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介入权。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3)提存权。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
    2023-03-20
    384人看过
  • 【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途径来行使。如果管理人承认代偿取回权,权利人可通过管理人直接取回代偿财产。但为了防止管理人滥用此项权利,损害债权人的权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破产法规定,管理人承认取回权人的权利请求,须经监察人(即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权人委员会)同意,在没有监察人或者监察人未确定时要经法院同意。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9条在管理人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的事项中,未明确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同意取回权人行使代偿取回权也在其内。但因该项事项与其他应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事项重要性质相同,故仍有可能被视为法律规定的“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而要求管理人的决定接受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如管理人对代偿取回权的行使存在争议,取回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果法院判决未认定权利人具有代偿取回权的,权利人仍可主张赔偿请求权。代偿取回权人在取回代偿财产时,若存在相
    2023-06-06
    495人看过
  • 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什么条件
    (1)出租人必须是通过出让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对土地具有处分权,合法地转移其土地使用权。(2)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同时,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证,即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的。(3)土地使用权出租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出让金,并依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进行一定的投资开发。(4)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一、土地划拨和出让有什么区别出让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它属于行政行为,而非民事行为。在划拨时,一般不设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但设定了一定的限定条件,不得转让、出
    2023-06-28
    184人看过
  • 民法典的出卖人的取回权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出卖人的取回权有哪些规定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1、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2、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因其权利已可完全实现,取回权也就不存在了。这里的未付清货款,并不问原定清偿期限是否已到,因为无论清偿期到否,破产的事实已使卖方不可能再获得全部货款。3、在实际受领买卖标的物以前,买受人被宣告破产。买受人被宣告破产,必须发生在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即在出卖人
    2023-04-12
    74人看过
  • 取回权的行使及限制
    依据我国新破产法,在破产清算程序及和解程序中,取回权均得以行使。在行使的时间方面,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回权人得随时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取回财产。破产管理人收到取回权人的请求后,一经证明属实,即应予以返还。取回权的行使,在破产程序中没有规定时间限制,权利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清理阶段行使,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阶段行使。但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有期限的,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也随破产案的终结而告结束,因而取回权的行使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也是相对的,至迟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前。管理人在处理以取回权为由提出的给付请求时,如果认为请求人缺乏权利根据,可以拒绝给付。由此发生的争议,请求人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新破产法第39条,出卖人取回权受到一定限制,即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此规定赋予了破产管理人继续履行有关在途货物的合同的权利。当取得取回权标的物对债务人财产的增值
    2023-06-06
    204人看过
  • 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是否有权取回标的物
    1、有权。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依法有权取回标的物,但是与买受人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拍卖、变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一、产权证法律责任针对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自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2023-03-05
    75人看过
  • 代偿取回权怎么行使
    1、代偿取回权的概述代偿取回权,是指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非法转让或灭失时,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其财产所得到的对待给付财产或补偿金。一般取回权以取回物仍然存在于破产人处为基础成立,代偿取回权则在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或者被非法转让时,赋予取回权人依法取回标的物代偿财产的权利。如无代偿取回权,这时一般取回权人便只能以取回权标的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从而受到损失。所以,代偿取回权是对一般取回权制度的必要补充。2、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
    2023-06-06
    274人看过
  • 什么情况下出卖人有权收回标的物
    当事人约定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二)未按约定完成特定条件的;(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一、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条件根据本条的规定和中途停运权的性质,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隔地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实质,是要保障在卖方发货至买方收货这个时间差中,买方破产时卖方的合法权益。这个时间差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同地买卖中交货直接迅速,如买方破产,卖方可不发货,如已经发货往往也根本没有取回的时间余地。所以,出卖人取回权只存在于隔地买卖合同中。第二,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完毕,而买方尚未付清货款。如买方已付清货物价款,卖方权益未受损失,自然也无取回货物之权。如果卖方要求取回货物,而破产管理人要求付清货款、交付货物时,卖方也无权取回货物了
    2023-03-29
    190人看过
  •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条件是什么
    一、专有出版权的法律规定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据此,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是依据合同获得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的时间、范围也依据出版合同的约定。对于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明确其具体内容的,按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二、专有出版权的取得条件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一、专有出版
    2023-02-27
    149人看过
  • 房屋买卖取得使用权证需要什么条件?
    使用权房屋买卖需要的条件是: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买卖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口头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是什么符合下列条件的口头合同具有法律效力:1、一方未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双方不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双方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签订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6、意思表示真实。二、房产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吗房屋买卖协议只要依法成立,那么就会具有法律效力。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一般要求当事人具有书写证明能力、房屋买卖协议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可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为前提,也不能通过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当事人的非法目的。三、卖房买卖合同是否具有法律
    2023-03-04
    169人看过
  • 出卖人可以通过什么程序实现取回权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1)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2)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3)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民法典带来的三项重大变化:第一,在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民法典设置了催告的前置程序,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持交易的稳定性,促进交易的完成,另一方面笔者以为也是为了与民法典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增设催告前置条件保持制度上的一致性,毕竟二者存在较多关联且现实操作中二者也通常同时存在于一个交易中。第二,在法条中明确设置了自力救济条款,即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
    2023-04-06
    317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处分权
    词条

    处分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处置物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如消费、加工、改造、毁损等。 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改变物的权利状态。如转让、租借等。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 更多>

    #处分权
    相关咨询
    • 什么是取回权?取回权的特征有哪些?以及行使权利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4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取回权的特征包括: 1、取回权以所有权及其它物权为基础,具有物权性。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
    • 财产权利人行使取回权应当符合的条件是什么
      甘肃在线咨询 2023-08-05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取回权是指由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权利。
    • 什么情况下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7-20
      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被出卖人有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回标的物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06
      1、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2、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 破产案件中行使取回权的申请书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8
      ①权利人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 ②管理人不予认可,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权行使取回权。 ③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