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办理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履行劳动合同等案件重叠的申诉、举报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愿选择原则。由于法律法规规定仲裁和监察都应当接受,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还是向劳动监察机构报告解决劳动争议。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上诉风险等,选择仲裁或者监督,受理案件的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我们认为,在跨案仲裁与监督的分工中,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应是第一原则。(2)方便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双方部门应受理的同一案件,无论是选择仲裁还是监督,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也应考虑方便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根据仲裁与监督在法律规范适用上的差异,对于案件范围重叠的案件,如果适用强制性法律规范,则仲裁与监督都应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如果适用任意的法律规范,从有利于纠纷解决的角度出发,宜接受仲裁。如根据争议双方的约定(如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口头约定)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对降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追索权、支付违约金、培训费等争议宜予以受理,通过仲裁等。再比如,在劳动合同履行纠纷中,一些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义务,如员工的忠实义务、保密义务、善意取得的竞业禁止义务等,都需要通过推定来确定,由于我国劳动立法尚未对附随义务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中,因附随义务引发的纠纷应当通过仲裁予以受理。此外,对超过60天仲裁上诉期限的争议,应视情况处理。仲裁不能受理的,由监察部门受理
(3)依法处罚、严重违法处罚、迅速处理争议的原则。对一些用人单位故意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社会危害的案件,如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集体纠纷等,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恶意拖欠、扣减职工工资的,特别是在承包商、用人单位、职工等一些行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予以处理,比如个别老板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因为劳动监察机关在查处案件时,不仅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还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和滞纳金,这比仲裁更能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上述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当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强制性的更严重的法律后果。这是用人单位直接违反《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责任。通过法律制裁,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同时,也是对劳动关系双方和全社会的警示。各方可以增强打击违法行为的义务意识,增强自觉履行劳动义务的责任意识,自觉抵制违法行为,维护劳动秩序。此外,依法惩处违法者、惩恶扬善,既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赋予的权利和神圣责任,也是国家、人民和社会对劳动违法行为的谴责和制裁。劳动监察部门责无旁贷。另外,劳动监察在处理集体纠纷案件上具有主动性和快速性的优势,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在于:1.劳动法兼具公法与私法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适用受劳动法私法因素的制约;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的公法因素决定的。从合同到仲裁,具有传统私法的特征;从基准到监督,主要体现公法的特点。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立,一般遵循三方原则和国际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置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一个依法行政的国家机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各不相同。根据规定的不同,劳动法律规范可分为两部分: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根据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适用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中的有效条款和企业劳动规则进行调解和裁决。劳动监察在处理案件时只能适用强制性的法律规范
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仲裁;劳动监察主体应当主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监督。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仲裁程序体现了自愿原则,如申请仲裁的自愿、处分权的自愿等;劳动监察体现了强制性原则。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逃避法律责任
待遇不同。劳动仲裁的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劳动监察机关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行政责任。劳动仲裁实行举证责任人原则,除法定情形外,不按照职权积极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职权积极收集证据
结果不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劳动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
受理期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的期限为六十日;劳动监察受理案件的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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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监察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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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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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划分的原则云南在线咨询 2023-01-161、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情况,如考虑经济成本、举证能力、申诉风险等选择仲裁或是监察,受案部门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我们认为,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原则,应是划分仲裁和监察受理交叉案件时的首要原则。 2、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于两个部门都应当受理的同一案件,究竟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监察,在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还应当考虑便于当事人解决问题的原则。 3、依法制裁、惩处严重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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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1-31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劳动仲裁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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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合同仲裁的受案范围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02仲裁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具有公认地位的)第三者,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判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各类合同纠纷包括买卖、赠与、借款、租赁等;劳动仲裁包括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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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澳门在线咨询 2021-11-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辞职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而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赔偿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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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5劳动仲裁受案范围,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以争议当事人和争议标的为两大基本标志。从目前的有关规定来看,我国现行立法仅将劳动争议当事人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争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劳动争议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但是,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关键名词给出准确的界定,导致理论和实务界对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在理解上产生分歧。当前,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