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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
动产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移转,故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的法律意义是公示,即表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移转的法律事实。 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 直接... 更多>

动产交付

  • 最新动产交付的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动产交付的标准是什么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分别以交付和登记为准。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动产交付的形式根据,民事法律对的规定,动产交付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实现:(一)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二)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三)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下面提到的这些是《民法典》中关于动产交付的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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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交付的定义,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
    一、动产交付的定义动产交付的定义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也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2.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3.交付使用是以标的物确定或特定为前提,或者至少说交付的本身意味着标的物已确定。4.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二、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动产交付的生效时间从何时起发生效力,应当区分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予以确定。就现实交付而言,由于其属于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的结合,即交付行为由两部分构成:其,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其,移转动产的占有。者缺不可。交付动产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对话形式的则在受交付人所了解时发生效力,如果是非对话形式的则在到达受交付人时发生效力。这里的占有移转显然仅仅是动产在空间上变换了不同的控制人,即从交付人控制变换成受交付人控制,该事实的完成即占有移转的完成。占有移转旦完成即发生法律拘束力。三、动产交付的方式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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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交付生效期限,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
    一、动产交付生效期限动产交付生效期限依据法律规定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的交付方式可以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两种,简单来说,直接交付也就是将抵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债权人,使它直接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之下,而间接交付即抵押物并不直接交付给债权人。而是从交付实际发生之后才开始的。二、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动产交付的法律规定具体在《民法典》当中有作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三、动产交付具有哪些特点动产交付的法律特点具体有:1.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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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
    一、动产交付的方式有哪些动产交付的方式主要分为了直接交付和间接交付两种:1.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2.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简易交付。又称“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二、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吗动产交付所有权也是会转移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二十六条【简易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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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不动产交付是以什么为准
    一、不动产交付方式有哪些不动产的交付方式只有登记这一种办法,而动产交付方式一般有习惯交付、转移占有交付和法定登记交付这三种。1.习惯交付。对于房屋的交付,可以领取钥匙、交房通知或者在交房通知上签字为表现形式;对于土地的交付,可以实地踏勘土地,验收用地图红线坐标各拐点,核定土地面积无疑后签字确认或者在土地登记时经四邻指界无异后,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确认为表现形式。2.转移占有交付。对于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交付使用。转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法律行为将其占有物交付与他人,受让人因此而取得占有。3.法定登记交付。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之所以要公示,是因为物权具有绝对的排他性效力。二、不动产交付是以什么为准不动产交付以登记为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正式发生效力;如果没有的登记,不具备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当合同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物权登记的,不会影响合同效力。三、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是怎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对抗效力在民法典当中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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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交付标准是如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怎样交付《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二)土地界址、面积等;(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七)解决争议的方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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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登记与动产交付的概念
    不动产登记的概念不动产登记是对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之类的不动产变动进行的一种公示方法。具体说来,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情况依法记载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的行为。从登记机关的角度观察,不动产物权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合理干预。干预的目的是为了明晰各种不动产物权,依法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不同划分。动产交付的概念动产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一种公示方法。所谓动产交付,是指将标的物或所有权凭证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法律事实。因为交付就是占有的转移,故有时也被称为占有的交付。交付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交付是当事人自愿的行为,或者说是当事人基于合意所履行的行为。否则,即使标的物的占有发生了转移,在法律上亦不构成交付。第二,交付是当事人依合同的约定所为的一种积极给付行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一般才能构成法律上的交付。第三,交付使用是以标的
    2023-05-05
    288人看过
  • 不动产交付需要登记才生效吗
    问:不动产交付需要登记才生效吗答:有些情况下,不动产交付不需要登记就可以生效。【相关知识】一、哪些情况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二、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机构有:(一)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二)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三)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三、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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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动产交付的标志是什么
    一、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作为交付标志的,将损害购房者的权益。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是房产商交房的主要条件(根据《预售合同》第10条之规定,双方可约定上述一种方案作为房屋交付之条件);而房屋交付不仅需要房产商具备交付的条件,还应根据《预售合同》第13条规定履行书面通知的义务。同时,在验收交接中,还应出示相关文件(特别是《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和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而以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或《大产证》作为交付标志,实际就意味着只要取得上述文件,无须通知购房者,无须办理交接手续,已从法律上表明房产商交付房屋了,这对购房者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这不仅变相的使房产商规避了根据《预售合同》第13条在房屋交接时所应履行的义务,而且一旦房产商逾期交房,也会影响购房者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因此,这种约定方式显然对购房者是不利的。二、以“签署房屋交接书”作为交付标志,不利于房产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预售合同》第14条:在甲方(即房产商)办理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后日内,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规定的《房屋交接书》。《房屋交接书》作为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的必备手续。因此,《房屋交接书》只有在房产商取得大产证后才能签署
    2023-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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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管物有什么范围
    保管合同保管物的范围《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该条中“保管物”的外延为何?这直接决定了保管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对保管物的范围,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立法并不相同,其中《奥地利民法典》第960条、《日本民法典》第657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589条、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1111条等认为保管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如我国澳门地区民法第1111条规定:“寄托系指一方将动产或不动产交付他方保管,而他方于被要求返还时将之返还之合同。”而《法国民法典》第1918条、《德国民法典》第688条、《瑞士债务法》第472条第一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766条等则认为保管物以动产为限。如《德国民法典》第688条规定:“根据保管合同,保管人负有保管存放人所交付的动产的义务。”笔者认为,由于《民法典》对保管物的范围未设限制,因此保管物的范围除动产外,还应包括不动产。对不动产的保管,有学者认为,不动产之保管,如有看守人或管理员时,一般常属雇佣或委任,甚少以寄托契约为之。因此主张保管物应限于动产。其实,若以不动产的保管可采取雇佣或方式为由而
    202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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