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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物权

准物权

  • 准物权包括哪些
    准物权是指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包括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还包括公路收费权、森林采伐权等权利。准物权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权利客体的财产权,具有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等共同特性。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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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一、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1、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准物权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2)包含内容不同。准物权具体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二、准物权的取得与保护是什么准物权的取得与保护具体如下:1、国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准物权授予权利人;2、准物权有一定的期限,用益物权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对有期不应抱有狭义理解;3、准物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权利人取得准物权后,受到民法的保护,既有权合法的行使准物权,当准物权受到侵害时,也有权要求排除侵害、赔偿损失;4、准物权的转让和担保应当遵从合同的具体规定;5、准物权消灭后,权利人仍应享有一些权利。准物权类型及准物权行为(一)准物权类型有4种。1、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2、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3、水权。是指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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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吗
    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都属于处分行为。二者的区分标准:处分行为的对象是不是物权。处分行为的对象是物权,这个处分行为就是物权行为。反之,处分的对象是债权、股权等物权以外的财产权时,这个处分被称为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属于权利的处分,行为的对象是债权,而非物权,因此属于准物权行为。需要强调的是,设立债权质权也是准物权行为。因为这个行为属于设置权利负担,同时其行为对象是债权,所以它是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法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和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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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的取得和保护
    (一)国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准物权授予权利人:矿山、森林、道路、水面、野生动物在我国均属国家所有,依据用益物权的统一规则,国家应当通过与权利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采矿、伐木、狩猎等准物权授予权利人。取得准物权的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的约束,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合同中规定。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除非在取得准物权的合同中约定该准物权的存续期间仅及于当事人的终生,准物权可以被继承。(二)准物权有一定的期限:用益物权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对“有期”不应抱有狭义理解。例如永佃权为永久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有观点据此质疑用益物权的“有期”性。但是,永佃权必须以契约方式确立、必须支付对价以维持期限、某些法律制度还规定永佃权必须在契约中表现为一定期限但可以更新,因此,永佃权的“永久”和所有权的“永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准物权的“有期”性应理解为准物权受到存续期间的限制。我国目前的准物权是将国家通过行政法规所设定的期间规则(例如关于审验、费用、特定行为的规则)和具体的准物权证书所载明的存续期间相结合来判断准物权的期限。准物权取得合同化后,期限和维持期限的条件均应在合同中载明,不应当再出现用所谓“年审”、“换证”等理由强行消灭准物权的情形。一般准物权不会不附有期限,但是如发生未定期限的
    202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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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行为有什么
    准物权行为,“本物权行为”的对称。是指非债权行为中,直接产生物权以外权利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债权转让行为、无体财产权让与行为等。准物权行为不同于债权行为而具有类似物权行为的特征;它不发生预定履行的债务而直接产生权利变动效果。债权行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分类的一个基本类别。主要指债权的转移。因为其不是单纯的物权变动,所以就称之为准物权行为。按照大陆法国家的民法,准物权行为须遵循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可准用物权行为规则。免除是准物权行为吗免除是准物权行为。免除是指当事人为消灭债的关系为抛弃债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因债权人全部或部分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债务,也是合同终止的原因,是债权人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不以债务人同意为必要但须向债务人做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故认为免除是准物权行为。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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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是什么意思
    一、准物权是什么意思准物权又称“特别物权”。是大陆法国家对民法物权以外某些对世财产权的统称。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客体的具有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而类似于物权的民事财产权,比如占有。包括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二、准物权有什么法律特征(一)准物权以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为权利客体的财产权。物权的客体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所以准物权不属于物权的范畴。准物权与物权的制度性区别主要是由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二)准物权在性质上与物权相类似。准物权与物权都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所以两种权利都具有保护上的绝对性、效力上的优先性和排他性等共同特性。(三)准物权不是物权,但是关于物权的规范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尽管准物权在性质上类似于物权,但是由其客体的特殊性所决定仍然不属于物权,不能将物权的规范直接适用于准物权之上。不过,既然准物权与物权在性质上类似,法律可以将物权的规范准用于准物权之上。三、常见的准物权类型(一)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探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并可优先取得在该区域内采矿的权利。(二)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三)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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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准物权行为包括哪些准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的权利所引起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矿业权。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两种。探矿权是指依法经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内进行勘探并可优先取得在该区域内采矿的权利。(二)渔业权。所谓渔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水域从事养殖或者捕捞水生动植物的权利。(三)水权。所谓水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资源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四)海域使用权。所谓海域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对于特定海域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二、准物权和用益物权有什么区别(一)准物权由行政许可而取得,而用益物权由所有权权能分离所得。(二)准物权的客体具有不确定性,用益物权的客体为确定的不动产。(三)准物权上负有较多的公法上的义务,用益物权则无太多的公法上的义务。(四)准物权一般不能自由转让,但用益物权可依法自由转让。(五)准物权一般不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但是用益物权的行使却以对物的占有为必要。三、准物权怎么取得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矿山、森林、道路、水面、野生动物在我国均属国家所有,依据用益物权的统一规则,国家应当通过与权利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采矿、伐木、狩猎等准物权授予权利人。取得准物权的合同属于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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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是债权合同吗
    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也就是说买卖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一类,具体分析如下:1、债权合同往往与债权行为同时出现,简单地说,设立合同(域外法上或称契约)的法律行为是债权行为(但债权行为不仅仅是设立合同的行为),(设立)买卖合同是债权行为的一种形式。买卖合同与债权合同两者是上下位的关系。2、此处对债权合同及债权行为做简单解析。债权行为也叫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仅产生使他人为特定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之请求权,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而不及于合同以外之第三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下位分类。3、法律行为可以区分为复旦行为与处分行为。负担行为就是债权行为(以设立债权合同行为为主),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以及准物权行为(如债权让与)。
    2023-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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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转让法律结构
    准物权转让、准物权转让合同(基础行为)和产生准物权的行为之间的关系重要且复杂,需要辨析。此处所谓产生准物权的行为,在准物权初始分配的情况下,是指准物权登记机关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授予他准物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上是行政行为。当然,有些准物权是基于既有的某类权利而产生的,如河岸地权人基于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享有水权;某些准物权是基于自然事实而产生的,如为生活需要而取得水权。这些行为、特定类型的权利和自然事实,产生了(提供了)准物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准物权。在准物权继受取得的情况下,所谓产生准物权的行为,则为原来的准物权转让合同,称之为准物权转让合同(D,主要是买卖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合同,或者代物清偿等,可以分别叫做准物权买卖合同(D、赠与合同(D、代物清偿(1)。对于此类准物权转让来说,准物权转让合同(1),即买卖合同(I)或者赠与合同(D等,提供了此次要转让的准物权以后,就功成身退,已经消失。至于所谓基础行为,并非上述产生准物权的行政行为、准物权转让合同(I)。而是指此次转让准物权的合同,即准物权转让合同(II),其具体表现形式,也主要是买卖合同,在理论上可以是赠与合同,也可以是代物清偿合同等,分别叫做买卖合同(11),赠与合同(11)、代物清偿(ID,就是说,准物权转让合同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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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准物权的性质
    准物权
    有关准物权的性质有三种观点,第一是从准物权所作用对象的性质出发主张准物权为公法,如日本的美浓部达吉博士及其他一些公法学者认为水权属于公权,其理由之一是水权的客体为公用物。认为水权是公权的学者主张水资源是一种公用物,水资源之上附存着不具有竞争性和独占性的生态环境功能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加以干涉和控制。而且水资源的生存保障和生态环境价值远大于其财产价值。水权制度应该受到水权行政机关的控制监督,否则难以实现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协调发展。但忽视了水权作为对水资源的使用受益权是建立在水资源的稀缺性、效用性、控制性之上,水权人可以将水资源作为一种财富对它进行排他性的支配享受其利益,从而为自己创造财富。第二是私权说。依前所述新主体说成为公私法划分的有力标准,一般人亦可成为某行为的权利义务主体,,并不以国家机关等公权力主体为限者,规范该行为之法规即为私法。按照这一学说分析,在我国台湾地区,由于渔业法所规范的情况中,一般人也可以成为该规范行为的的权利义务主体,所以渔业权属于私权。根据《日本渔业法》第23条的规定,渔业权被视为物权,准用有关土地方面的法律规定,既然视为物权当属私权。再如俄罗斯联邦水体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权和水体地方所有权和水体私人所有权,公民和法人亦可为水权主体。私权说为近代通说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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