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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典权
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公民个人。... 更多>

房屋典权

  • 房屋典权有哪些特点
    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Χ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典价应一次性支付,数额一般略低于卖价。典价可以用金钱计算,也可以用实物计算,但用
    2023-06-08
    194人看过
  • 房屋典权的性质
    房屋典权
    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本文主要介绍房屋典权的特征。1、国家或集体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也可以成为出典人,但只能是继受出典人,而不能是原始出典人。如在出典人(公民个人)将出典房屋赠与和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的情况下,国家或集体即成为继受出典人。此时,发生典权关系主体的变化。房屋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因此,不同于以动产为标的质权和典当关系。2、房屋典权是他物权。房屋典权是承典人在出典人所有的房屋上所取得的一种权利,是房屋所有权各项权能相分离的结果,即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与处分相分离。因此,房屋典权以承典人占有出典房屋为成立条件。至于占有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出典人并不因此丧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房屋典权为一种他物权。房屋典权与附买回条款的房屋买卖不同。在房屋典权中,出典人虽可于一定条件下回赎出典房屋,但这是在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承典人,则出典人不能回赎房屋。附买回条款的房屋买卖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有出卖方到期可买回房屋的特别约定。依该约定,出卖人于一定期限后可用受领的价金或约定的价金买回已出卖的房屋。这种买回是在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进行的。3、房屋典权是用益
    2023-06-08
    419人看过
  • 房屋典权-取得方式
    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是指承典人直接从房屋所有人,依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典权人须支付典价才能取得房屋典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典权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要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1)出典人须为房屋所有人;(2)出典人须具有出典能力,承典人须具有承典能力。该出典能力和承典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典、承典房屋;(3)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典权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承典人的典权为根据从原承典人取得典权。继受取得房屋典权是房屋所有人设定典权后典权流转的结果,主要包括转典、转让、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转典是指承典人将典物出典于他人,由该转承典人对典物享有典权。此时,原承典人兼具承典人和出典人双重身份。转典时,原承典人与转承典人之间须签订转典合同,并须依原典条件进行;(转典之典价不得高于原典价。(2)原典权有典期的,转典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未定典期的,转典不得定有典期,转让是指承典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转让典权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无须征得原出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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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典权-应注意问题
    由于中国现有的房屋典权关系多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因此,在处理典权关系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关于遗留房屋典权的确认问题。凡是在中国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房屋典权关系,均应予以承认和保护。房屋典权关系在土改中已经解决的,不能变动。如,地主在农村的出典房屋确权给劳动人民的,典权关系消灭,原出典人现持典契要求回赎的,不应准许,已经回赎的,应当退回。地主在槭镇的出典房屋没有被没收,又没有超过回赎期间的,应保护其典权关系。2、关于典期和回赎权的认定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之间约定有典期的,典期届满,出典人要求回赎的,应当准许。如果当事人约定回赎期的,出典人逾期不赎,或虽未约定回赎期但典期届满逾期十年不赎的,则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不应准许,应视为绝卖,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典期的,出典人要求回赎的,一般应当准许。但从典权关系成立之日起三十年内未回赎的,出典人不得回赎,应视为绝卖。对当事人在典期内或典期届满后,约定延长典期的,应当准许。3、关于回赎典价的计算问题。这是审判实践中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考虑到物价因素及历史因素,出典人回赎房屋的,一般应以实物来计算回赎典价。具体做法是:先计算出典权设定时典价能购买房屋或其他实物的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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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典权-法律效力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围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支付典价
    2023-06-08
    217人看过
  • 房屋典权有哪些内容?
    房屋典权合同是双务合同,合同一经成立,承典人和出典人都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都负有一定义务。1、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承典人占有典物,具有物上请求权及追及效力;(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发生毁损灭失的,在毁损灭失的价值范Χ内,承典人有权重建或修缮,以继续使用、收益;(5)有益费用求偿权。承典人为改良典物而使典物价值增加的费用及重建修缮费用,承典人有权要求出典人偿还;(6)找贴权。在典期内,出典人表示出卖典物于承典人的,承典人可以按时价找贴,以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即按时价估定典物的价格,由承典人将原典价抵销房价的一部分,然后支付其差额。找贴实质上为典权消灭的原因,故又称为找贴作绝。承典人的义务主要有:(1)保管典物。承典人既然占有典物,应就负保管典物的义务。承典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典物。由于承典人的过错致典物毁损灭失的,承典人应负赔偿责任;(2)承担典物风险。在典期内,典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的,就毁失部分,典权消灭,可见,承典人负有典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3)支付典价。承典人欲取得他人房屋的典权,必须
    2023-06-05
    415人看过
  • 房屋典权名词解释,房屋典权有哪些特点
    房屋典权名词解释是房屋典权是属于不动产的物权,因此在公民的个人所有财产中是不能设立典权的。特点包括了承典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典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典人需要将典物进行保管和承担相对应的风险,出典人是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将典物进行赎回。一、房屋典权名词解释房屋典权名词解释是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公民个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房屋产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取得:1.购买取得。购买是人们取得产权的一种主要形式。2.建设取得。这是房屋产权的一种原始取得,是指建设者投入一定的资金建造房屋,则该建设者对其所建房屋享有产权。3.受赠取得。这种产权的取得方式是指原产权人通过赠予行为,将房屋赠送给受赠人。4.抵押取得。所谓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二、房屋典权有哪些特点房屋典权特点包括了承典人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承典人的主要权利有:1.典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2.转典、转让、出租权;3.先买权(留买权)。在典期内,出典人出卖典物时,在同等条件下,承典人有优先购买权;4.重建修缮权。5.有益费用
    2023-06-04
    268人看过
  • 房屋典权的性质是什么
    1、国家或集体在某些情况下,虽然也可以成为出典人,但只能是继受出典人,而不能是原始出典人如在出典人(公民个人)将出典房屋赠与和遗赠给国家或集体的情况下,国家或集体即成为继受出典人。此时,发生典权关系主体的变化。房屋典权为不动产物权,因此,不同于以动产为标的质权和典当关系。2、房屋典权是他物权房屋典权是承典人在出典人所有的房屋上所取得的一种权利,是房屋所有权各项权能相分离的结果,即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与处分相分离。因此,房屋典权以承典人占有出典房屋为成立条件。至于占有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在所不问,出典人并不因此丧失出典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房屋典权为一种他物权。房屋典权与附买回条款的房屋买卖不同。在房屋典权中,出典人虽可于一定条件下回赎出典房屋,但这是在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承典人,则出典人不能回赎房屋。附买回条款的房屋买卖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附有出卖方到期可买回房屋的特别约定。依该约定,出卖人于一定期限后可用受领的价金或约定的价金买回已出卖的房屋。这种买回是在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进行的。3、房屋典权是用益物权房屋典权是用益物权,还是担保物权,亦或是兼具有用益和担保功能的特种物权,传统民法上颇有争议。中国学者亦主张,房屋典权为用益物
    2023-05-01
    461人看过
  • 房屋典权取得的方式
    房屋典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承典人直接从房屋所有人,依合同取得典权。典权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合同当事人双方均负有一定义务,典权人须支付典价才能取得房屋典权,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典权合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故要符合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条件的规定,(1)出典人须为房屋所有人;(2)出典人须具有出典能力,承典人须具有承典能力。该出典能力和承典能力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出典、承典房屋;(3)当事人须意思表示真实,(4)合同内容须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5)典权合同须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须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以原承典人的典权为根据从原承典人取得典权。继受取得房屋典权是房屋所有人设定典权后典权流转的结果,主要包括转典、转让、继承和受遗赠等方式。转典是指承典人将典物出典于他人,由该转承典人对典物享有典权。此时,原承典人兼具承典人和出典人双重身份。转典时,原承典人与转承典人之间须签订转典合同,并须依原典条件进行;(“转典之典价不得高于原典价。(2)原典权有典期的,转典期限不得超过该期限。未定典期的,转典不得定有典期,转让是指承典人将典权让与他人。转让典权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
    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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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典权契约怎么写
    一、甲方将前记房屋,出典与乙方,为期x年,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止。二、典价为人民币xx元,于本约成立后一次付清。三、典期届满,甲方以原典价交与乙方,同时乙方将原典物点交甲方。四、典权存续期间,乙方应负妥善保管之责,如有故意或过失,致典物全部或一部灭失,应负赔偿责任,倘因出于不可抗力的,应依法处理。五、典期届满,甲方如不赎回典物,乙方得依法拍卖典物,抵偿债务。倘乙方不履行交还原典物,应给付违约金,每日x元,以赔偿甲方因而所受的损害。乙方不得异议。六、典权存续期间,如乙方为使用便利,对典物加以整修时,应先征得甲方同意,典期届满,负责回复原状。七、乙方非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典物转典或出租他人。八、本约经双同签字后生效。立约人:出典人:xxx典权人:xxxxxxx年x月x日
    2023-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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