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二手房买卖居间人的权利如下: 1、收取居间报酬的权利; 2、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居间人的义务如下: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有: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措施;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
居间人义务有: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忠实义务;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隐名和保密义务;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
供役地的权利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并且不能妨害地役权人行使相关权利。地役权人有以下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与方法利用供役地,并且应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能保证实施三包规定的,不得销售自行车、彩电等18种商品; (2)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4)产品出售时,应当开箱检验,正确调试,介绍使用维护
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居间人需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的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
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才能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受到损害;因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
地役权人的主要义务是: 1、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和方法,使地役权增加需要服务的价值,不过度损害服务的效用; 2、为行使地役权而在服务地修建的设施,应注意维护,避免服务地损坏; 3、因行使地役权而改变服务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