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偿抵充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2 17:33:36 175 人看过

当事人进行清偿抵充的方法有:

1、约定抵充,当事人之间就债务人的履行用来抵充何宗债务有约定时,从其约定。

2、清偿人指定的抵充。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则清偿人有权单方面指定其给付系清偿何宗债务。

3、法定抵充。

确定债务的清偿抵充原则,应坚持以下若干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制度的基础。特别是在商法体系中,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参与商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法律对各民事主体之间合意应予充分尊重。因合意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直接承认其效力,而不予以干预或限制。因此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已就清偿抵充达成了合意,无论形式是明示还是默示,无论合意达成的时间是债务人给付时还是在给付前达成,均应尊重。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

意思自治原则。各国民法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无抵充合意的情况下,坚持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肯定了债务人有权以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其给付系清偿何笔债务。

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诚信原则是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在各国民法关于清偿抵充的规定中均有体现。

债权人在抵充指定时滥用权利情况。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若是债权人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违背诚信原则,用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手段进行抵充指定等,应予禁止。同时债务人指定抵充时,如指定先抵充本金,然后才抵充费用或利息,从而给债权人带来侵害,应予禁止。

公平原则。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予以保护。在债法领域,固然保护债权为其基本功能之一。但在保护权利的同时,也应体现公平原则,因为公平作为自然法的理念,是放之四海皆准的公理。所以在大陆法系的各国规定,在未达成抵充合意,又未为抵充指定时,应规定法定抵充顺序。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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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6月21日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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