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没有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2-04 23:09:40 478 人看过

一、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没有效

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有没有效。借款人已经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追加贷款额。该房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二、房产抵押不办理登记有没有效

房产抵押不办理登记无效。房屋不动产抵押登记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而房屋财产属于不动产。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不动产和某些特殊的动产,自登记之日起设立抵押。如果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没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没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私下抵押房产证协议有没有效

私下抵押房产证协议有没有效。协议当事人应当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抵押关系的成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没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没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没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抵押权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n(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n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n(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n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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