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群租给他人居住。因有关部门整治群租而使房客遭受损失。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被告房东王之强返还原告房客罗青刚押金1600元以及剩余租金120元,并赔偿罗青刚误工损失100元。
去年5月,王之强将长宁区天山地区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出租给他人使用。原、被告订立了《合租房屋租赁合同》,王之强将上述房屋B部位出租给原告,租期为去年6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月租金800元,原告需支付保证金1600元等。此后,罗青刚向王之强支付保证金1600元及门禁卡押金100元。今年5月下旬,原、被告双方订立《补充协议》,约定将上述租赁合同的租期延长12个月。
今年9月21日早晨,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群租房屋的相关设施被拆除,仓促间原告罗青刚不得不搬出去另觅住处。由于当日不是双休日,为此罗青刚只得请假处理搬家事宜,造成误工损失及搬场费用。
罗青刚已经支付截至今年9月25日的租金。罗青刚认为,由于王之强将房屋群租给原告等人,导致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王之强应将押金和剩余的租金返还原告。在向王之强讨要无着的情况下,罗青刚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押金1600元、门禁卡押金100元、今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间的剩余租金133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600元。
审理中,被告将门禁卡押金100元返还给了原告。长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虽涉及群租,但还是有效的。由于有关部门整治群租导致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被告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主要责任,返还租房押金1600元。涉讼租赁合同于今年9月21日解除,因原告已经支付截至今年9月25日期间的租金,但不能实际居住使用涉讼房屋,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今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间的租金,除9月21日按半日计算外,原告其余返还租金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至于日租金的数额,法院结合双方约定的月租金,并按每月30日平均计算,为26.67元。被告共计应当返还原告租金120元,原告的误工损失也应当酌情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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