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外商,港澳台商的所有经济成分都占据着相对的主导地位。虽然港澳台的股份不到50%,但其股份所占比例最大,与其他股东相比业起到控股作用。非公有制企业按照企业注册类型,不包括中小企业中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不包括中小企业的电力、燃气和水生产、邮政行业,但农林牧渔业比中小企业多。与非公有制企业不同,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即个体工商户;非公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深刻认识并逐步解决“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课题,是工会做好女职工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是当前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日益增多,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一些“非公”企业产假“缩水”,降低或变相降低孕期、产期工资;一些“非公”企业以不了解女职工特殊权益方由,不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相关政策;一些女职工尤其是农民工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弱,思想观念滞后,没有自觉维权的意识;一些“非公”企业因效益下降或企业改制等种种原因放松对女职工权益的维护等。
深刻认识并逐步解决“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时代课题,是工会做好女职工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的症结
做好“非公”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尚未形成
一是在外资、民营等“非公”企业中,女职工特殊利益的保障措施还欠力度;二是一些“非公”企业业主长期不成立工会和工会女职工组织;三是有的“非公”企业兼职女职工干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业务不熟悉,维权力度不够;四是“非公”企业没有形成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由党委、行政、工会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氛围。
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法规保障不够健全
一是1988年我国制定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环境及其主体关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难以落实到位。二是有些企业孕、产、经期特殊保护待遇难落实。三是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衔接不到位,生育待遇形式各异。四是有的“非公企业”规定、办法是一套,执行起来是另一套。
女职工对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参与意识淡薄
一是“非公”企业的市场实际上仍是买方市场,女职工劳动保护往往让位于有限的岗位资源。二是一些“非公”企业的女职工是农民工,对维护自身的权益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三是“非公”企业业主不愿组织女职工参与各类法律法规的学习。四是国家对公有制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对“非公”企业都不太适用,致使“非公”企业的女职工对解决劳动保护存在的问题没有信心。
通过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分析,我们认为监督、协助“非公”企业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于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要正确理解维护职能的深刻内涵.既要支持“非公”企业依法经营、科学管理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女职工的具体利益。将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企业的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加强源头维护
一是加强组织建设。要抓好维权,实现“双赢”,必须把工会女职工组织建设好。“非公”企业已建工会的,女职工组织要依托工会组织的力量,把分散的女职工整体吸纳到工会女职工组织中来;未建工会组织的,要加大工会组织的组建力度,将“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女职工组织的组建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使凡涉及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事情,工会女职工组织能够出面予以协调、沟通和解决。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搞好源头维护,关键在畅通工会女职工组织源头参与的渠道。要在“非公”企业建立依法推进劳动合同、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把抓好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劳动报酬的按时发放,维护女职工安全生产劳动卫生权益纳入劳动合同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类维权机制和制度,使女职工在劳动保护等维权工作中的知情权、话语权、建议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三是要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款。要及时修改经、孕、产、哺“四期”特殊保护条款,统一女职工生育待遇。要增加适应性制约和惩处条款,防止和纠正“非公”企业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侵犯。要界定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提高禁忌标准,以确保女职工的特殊权益的维护能落到实处。
四是加强社会协作。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主动依靠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司法部门、新闻媒体等多方的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协作,形成女职工维权工作的合力。要让“非公”企业业主认识到做好女职工劳动工作,维护女职工权益与维护企业法人的权益目的是一致的,只有女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积极性才能充分发挥。同时,要由各级人大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落实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扩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影响,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落实。
加强依法维权
一是了解法律知识。必须让女职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是宣传法律法规。要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宣传力度,利用“五五普法”的有利契机,不断增强女职工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加大对“非公”企业的法律宣传,通过新闻传媒和女职工维权热线对侵权案件进行及时深入的调查与跟踪报道,促使“非公”企业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三是掌握司法程序。在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案件的争议中,《劳动法》为女职工和“非公”企业设置了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渠道,但很多女职工对依法维权不很熟悉,产生纠纷往往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部门,错过了仲裁时间。因此,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必须让女职工懂得如何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给自己设置一个便捷、有效的司法保护程序。
掌握工作方法
一是要有协商的意识。要将工作的方式方法更多地体现在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服务和协调上。
二是要讲究协商的方法。要本着劳资双方互利共赢、先易后难的原则,积极探索维护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的协商方法,使协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要突出重点,一事一议,确保协商结果。尤其是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方面,要以劳动合同、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等源头性问题为协商重点,才能使女职工劳动保护等合法权益落到实处。
稿件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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