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已经成立,即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租赁合同正在履行过程中。
二是提前终止其效力。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合同不可能或不必要继续履行的情况,从而在合同尚未完全履行完毕时就终止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解除有哪些情形
1、协议解除,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发生,经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在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解除原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可能,或在合同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无故擅自违约,使得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成为不必要,并已经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这种损失已无法弥补的,无过错方有权解除。
3、情事变更解除,即在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成立后,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如果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依照情事变更原则,受损害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是解除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一个法定原因。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解除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这种消灭,只能是将合同解除时止之后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解除之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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