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金怎么支付
《民法典》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支付规定是需要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支付租金,解除租赁合同租金会不会返还,要看谁解除而定,如果是出租方解除的,要返还租金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承租人解除的,不返还租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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