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范围内,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诉讼请求数额。一般地,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有“保全债权为限”和“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种观点。前者是指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能够保证自己的债权得到满足为必要标准;后者是指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单个提起代位权主张的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在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形中,两者的差别是极为明显的。某一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获得满足时,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其他的债权人可以就此受偿,因此,该债权人自身的债权得不到完全满足,他还得就没有受到清偿的债权继续提起诉讼,直到其债权完全满足为止。这样,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将大受影响,不利于代位权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解释”第20条同时采用“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标准和代位债权人事实上(而非法律上)优先受偿原则,既符合正义公平又兼顾经济效率,应该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提倡和坚持。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什么限制
(一)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三)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哪些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债务人不得处分其权利,否则债权人可以主张处分无效;
2、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确定代位权的,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消除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
3、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财产不足的,按照各自债权数额的比例分配;
4、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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