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50:38 290 人看过

(1)业务名称

非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2)办理科室

土地管理

(3)程序

一、受理

申办人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已经交清全部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3.开发建设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和房地产交易的界限:受让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项目尚未竣工的,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地上为现状房屋或规划项目已竣工的,按程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后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第二条)。

5.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现状房屋转让连带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由转让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手续,也可以由转受让方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房产过户按交易程序办理(依据同第4项)。

6.转让价格不得明显偏低。凡尚未竣工的项目,在转让全部项目或部分项目时,其转让价格应包括转让方投入的成本和适当的利润。转让方已缴纳的地价款、契税、及拆迁费用、平整土地费用、建安费等均应计入成本(《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土地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的审核件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6条的,终止审核,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复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工作人员:土地管理科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按照转让登记表上转让金额的法定税率交纳契税,领取转让登记表;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3个工作日。

4.所需提供资料

(1)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共同提交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申请。内容包括:转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坐落、四至、面积、有无地上物、是否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对宗地的投资建设情况;提出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依据《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程序》第二条)。

(2)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依法签订的转让协议。转让协议为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就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但其中的必备条款为:转让受让方承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如改变规划用途和用地条件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

(3)如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提交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地价款已交齐的证明和在建工程已达到法定投资比例的证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4)如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出具上级部门同意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的意见(依据同第1项)。

(5)转让方和转让受让方加盖工商部门备案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同第1项)。

(6)该项目用地尚未办理房地产预售登记和抵押登记的证明性文件(依据同第1项)。

5.办事时限

18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7.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

(3)《北京市实施办法》(1993年5月18日市政府第6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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