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民转公政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19:53:00 291 人看过

1、公办学校单独举办的民办、公办学校与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合作举办的义务学校,应办为公办学校;

2、公办学校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合作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符合“六独立”可以继续举办民办,但对使用公办校名和校名简称进行清理后退出。

3、对于不符合“六独立”要求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转为公办或终止办学。

一、成都择校政策

1、坚持免试入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保障所有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均有一个公办学位。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笔试、面试、面谈、评测等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

2、坚持就近入学。公办学校实行按户籍划片入学或划片电脑随机录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结合新建小区、街道和人口变动等因素,科学制定各校招生计划和划定服务范围。服务范围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并设置合理过渡期。学位紧张的区域要建立学位预警机制,加强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家长预期。

二、开培训机构需要什么条件

当事人若开办培训机构的,其所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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