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注销企业法人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手续。第三条企业法人的设立实行直接登记制。经营涉及国家垄断、产业政策限制、社会安全和人民身心健康的行业或者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在企业法人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二章登记机关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市的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工作,并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第五条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登记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工作。第六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授权或委托下级登记机关代理其登记或办理具体登记工作。各级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下级登记机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上级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其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第三章登记事项第七条企业法人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为准。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登记事项。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企业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第九条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法人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在报经审批前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第十条企业法人的住所是企业法人主要经营场所和办事机构所在地,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是一个。企业法人的住所地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法人办事机构和主要经营场所分设的,由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分别予以登记注册。第十一条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全体投资者的出资额,经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合同、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第十二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其设立的宗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允许跨大类、跨行业经营。企业法人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第四章设立登记第十三条设立企业法人,应当由全体投资者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投资者的资格证明;(三)企业登记注册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申办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应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国家允许投资的机关事业、社团法人和符合规定的自然人;境外投资者必须是外国(地区)公司、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
-
宁波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79人看过
-
宁波市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388人看过
-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118人看过
-
宁波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455人看过
-
宁波婚姻登记办理流程
265人看过
-
宁波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办法
51人看过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条例区别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19企业法人登记只是公司登记中的一部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主要是对企业法人担任资格的管理,公司登记则是对注册公司所需尊守的规程。
-
企业法人变更办理流程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安徽在线咨询 2022-04-23一、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变更登记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企业变更隶属关系登记备案须知(一)企业法人变更登记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法人申请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期限、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等登记事项或因分立、合并、迁移而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行审查核准的登记行为。 2.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企业变更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法人代表登记管理责任的核准要求是什么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05答: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
-
-
企业法人应该如何办理开业登记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02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