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概念及其应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2 22:50:09 170 人看过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对劳动和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医学评估。这个评估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他们会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亲属的申请,组织医学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进行综合评价。这些评估结果可以用于工伤职工的康复治疗和劳动能力的认定,以便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

劳动者因工伤或职业病对劳动和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影响的医学评估。劳动能力鉴定又称工伤残疾评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残疾评估标准和劳动保障相关政策,运用医学科技的方法和手段,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进行综合评价。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的 定 义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出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工伤职工或者疑似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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