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的法律规定解析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6:55:35 75 人看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拆迁装修赔偿》第四十二条规定,拆迁通告发布后,拆迁人停止拆迁建设给被拆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拆迁人应当予以赔偿。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1、定金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才成立,不履行交付定金的约定,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另外,定金合同是从合同,主债权债务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或者不发生效力。

2、定金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3、定金罚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违约金与定金的竞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若当事人既约定可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法律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另外,对于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守约方既可以请求定金,同时也可以就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请求法定的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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