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释方法的运用规则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09:03:03 121 人看过

在司法实践中,上述各种解释方法的效能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没有哪一种方法总处于独立主导且绝对有效的地位。笔者认为,虽不能讲他们之间存在着固定不变的阶位关系,但各种方法之间也并非杂然无序,由裁判者随意地选择适用。各种方法的具体运用应有一定的顺序,否则解释者难免或无所适从,或任意行事。故需对运用各种方法所应遵循的规则加以明确。

在实际进行合同解释时,裁判者大致可能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单一解释,即运用一种解释方法即可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该方法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种是复数解释,即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在解释方法复合运用的情况下,又分为:

1.运用不同的方法,支持同一种解释结果,从而强化解释结论的确定性和证明力;

2.运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后,得出了相互冲突的不同的解释结果,需要进行必要的协调。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1.具体解释合同时,应先从字面解释入手,首先应根据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含义进行解释。

2.经字面解释,如只得出一种解释结果,不得再运用其他方法;如未能得出解释结果,或出现了两种以上字面意思,则再运用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如仍不能消除条款内容的歧义,可继而进行目的解释,或在运用字面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等方法已初步确定合同内容后,可以合同目的进行检验,以进一步确定解释结论。

3.倘若采用上述方法,最后仍无法确定解释结论,则可依据诚信原则加以解释。

4.如经上述解释得出的复数结果相互冲突,且各解释结果均言之有理,则可以合同目的、诚信原则进行判断、取舍,并以符合合同目的、诚信原则的理解作为解释结论。

5.对合同所进行的解释,不得无视条款所用文字词句的语义。如其他方法解释的结果,与字面解释结果相冲突,可在不超出条款语义的范围内,以其他解释方法所得结果为准确定解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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