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说明」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紧急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是指附有停止条件但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债权。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未成就,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所附始期未到,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附停止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可以始代位权。本条所称“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表现为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等状况,以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到来时存在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本条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限定债务人“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个别情形,似与代位权适用的条件不符;相对于本条第2款而言,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宽泛,使得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具有强于未到期债权的效果。故在解释上有必要将本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限定于本条第2款所指“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情形。
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因而所为给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者附始期的债权,因为这些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来前不具有效力;次债务人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所应为的清偿,应当为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提存。提存的清偿额,在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时或者所附始期到来时,可用于清偿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债权。
债权的债权已经发生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有不能受偿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仅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和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未申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形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但对债权人的未到期的债权受偿没有不利的影响,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够获得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不得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总之,在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仍以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时存在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受偿的危险,即有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理由」
前已言之,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始可行使代位权;是否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应当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给付迟延为条件。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判断债权是否存在受偿不能的危险,本属不宜;若给予债权人代位权救济,还可使得债权人取得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期间利益,有所不公。此为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行使权利,其不能行使权利非债权人的意愿,而是因为债权附有条件、附有始期或者未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造成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直接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致于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时不能获得清偿。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债权人,若法律不提供相应的救济,似乎不公平。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在停止条件未成就或者始期未到时,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由受保护的权利,但因未到期而不能对债务人行使。有以上情形,因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故不会发生迟延;债权的清偿无迟延的,也无从判断债权是否不能实现。附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以及未到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相同的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均为不得行使。在此等情形下,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可避免会造成其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在债权所附条件成就时、所附始期到来时以及债权届清偿期时,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而不能清偿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所处的此等困破处境,法律应当有所考虑,若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也并不损害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利益,应属可行。但又考虑到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任意为之,应当限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场合限定于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的急迫行为,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债务人、次债务人并无损害。
基于以上理由,本条规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
代位权的行使需具备法律要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46人看过
-
代位权成立与行使的条件及代位权诉讼
487人看过
-
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及其行使方法
62人看过
-
浅议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63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的分配,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262人看过
-
债权人代位权能否由债权人行使?
295人看过
-
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行使主体问题?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一.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
能否提前行使代位权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19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相关延伸】 问:代位权行使成立有什么效果? 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
-
代位权是由谁来行使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
-
合同的代位权行使有什么前提条件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16合同代位权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后果的后果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9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