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的提前行使的立法建议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1:07:13 214 人看过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说明」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紧急行使代位权的规定。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是指附有停止条件但条件未成就的债权,以及附始期但始期未到的债权。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未成就,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债权所附始期未到,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亦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但是,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附停止条件或者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可以始代位权。本条所称“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结果表现为债务人的财产减少或者不能增加、或者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等状况,以致债权人的债权到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到来时存在不能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获得清偿的可能。但本条对于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未限定债务人“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等个别情形,似与代位权适用的条件不符;相对于本条第2款而言,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代位权,对于债权人的保护过于宽泛,使得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和附始期的债权具有强于未到期债权的效果。故在解释上有必要将本条第1款所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限定于本条第2款所指“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情形。

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因而所为给付,并不能直接用于清偿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者附始期的债权,因为这些债权在条件成就前或者始期到来前不具有效力;次债务人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所应为的清偿,应当为附停止条件债权或附始期债权的债权人提存。提存的清偿额,在债权所附停止条件成就时或者所附始期到来时,可用于清偿条件成就或者始期已到的债权。

债权的债权已经发生但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未到,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次债务人破产而债务人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有不能受偿的危险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组申报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仅以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而消灭和债务人的破产债权未申报而不能实现的情形为限。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的,但对债权人的未到期的债权受偿没有不利的影响,即债权人的债权在到期时能够获得债务人的清偿,债权人不得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总之,在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仍以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为条件。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包括事实上的债权不能受偿和债权受偿不能的可能。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时存在由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能受偿的危险,即有具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理由」

前已言之,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始可行使代位权;是否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应当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给付迟延为条件。债权未届清偿期,债权人不得行使其权利,判断债权是否存在受偿不能的危险,本属不宜;若给予债权人代位权救济,还可使得债权人取得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期间利益,有所不公。此为原则。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虽不能行使权利,其不能行使权利非债权人的意愿,而是因为债权附有条件、附有始期或者未到清偿期,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可能造成债务人的权利消灭直接减损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以致于债权人可以行使权利时不能获得清偿。对于这种情形下的债权人,若法律不提供相应的救济,似乎不公平。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在停止条件未成就或者始期未到时,债权不生效力,债权人不得对债务人行使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自由受保护的权利,但因未到期而不能对债务人行使。有以上情形,因债务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故不会发生迟延;债权的清偿无迟延的,也无从判断债权是否不能实现。附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以及未到期的债权,对于债务人而言,具有相同的意义;对于债权人而言,均为不得行使。在此等情形下,若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不可避免会造成其责任财产的减少,有可能在债权所附条件成就时、所附始期到来时以及债权届清偿期时,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足而不能清偿债权。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所处的此等困破处境,法律应当有所考虑,若赋予债权人以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利益有所保护,也并不损害债务人或次债务人的利益,应属可行。但又考虑到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任意为之,应当限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附始期的债权、未到期的债权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场合限定于中断时效或者申报破产债权的急迫行为,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债务人、次债务人并无损害。

基于以上理由,本条规定,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1日 1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行使抵押权的前提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1、拍卖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法院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于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2、变卖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3、折价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一、可以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吗可以执行抵押物以外的财产。抵押担保人的抵押物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不能执行抵押人的其他财产,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
    2023-03-15
    258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诉讼的法定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024-04-16
    315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主体是谁,如何行使代位权?
    一、代位权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二、如何行使代位权1、《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为了保护债权的实现,《民法典》规定了代位权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债权的相对性,从而使债权及于第三人。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2024-01-18
    183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及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
    一、行使代位权的范围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包括: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4.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二、债权人代位权的纠纷怎么处理债权人代为权纠纷的处理方式为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三、代位权纠纷管辖有什么规定代位权纠纷管辖的法律规定如下:1.《
    2023-06-23
    209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代位权仅只用于财产保险中,仅仅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但是,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权的成立条件(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
    2023-04-21
    64人看过
  • 公民行使代理权的方法
    1、《授权委托书》;2、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3、是近亲属,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4、是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刑事申诉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刑事申诉可以委托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023-08-05
    77人看过
  • 代位权的行使对于债权提出了什么要求
    一、代位权的行使对于债权提出了什么要求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2.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行为;3.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二、代位权起诉的流程是什么?1.立案阶段首先债权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诉状和相关证据,资料齐全的,法院受理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一般会在7日内立案,同时通知当事人。不能立案的,说明理由,需要补充资料的,通知补充。2.庭前准备阶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会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及原告证据材料,被告收到民事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意见,法院收到答辩意见后会送达给原告。有的法院在立案后会向双方送达限期举证通知,此时,应根据通知要求及时举证。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证据的,应当提交延期举证申
    2023-10-08
    212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客体的种类
    (1)债权,主要指涉及财产利益的合同债权,基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而产生的请求权,因侵权或违约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包括担保物权,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等;(3)以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形成权,例如,合同解除权、买回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4)关于财产的保全行为,例如,中断诉讼时效;(5)抵销权,但以抵销能增加或保全债务人的新财产的利益为限;(6)债务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一、返还原物请求权房屋怎么行使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
    2023-03-11
    433人看过
  • 合同代位权行使的内容
    1、代位权的行使主体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2、债权人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保全债权的必要范围为限。一、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什么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二、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1、目的不同。2、构成要件不同。3、诉讼地位不同。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相同点:1、法律制度: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2、作用:保全债权。3
    2023-06-21
    431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困境
    一、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含义及基本作用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中为保障保险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特殊制度,是各国保险法普遍承认的债权转移制度。其基本含义是,如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因第三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所致;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有权就赔偿金额部分向过错方(第三人)追偿。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为保险人设立代位求偿权这一制度主要是基于财产保险合同的特质。财产保险合同是损失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在发生保险事故以后,被保险人既可根据保险合同关系从保险人处获得得赔偿,同时亦可依据侵权或违约从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则有可能造成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而从保险人和第三人处获得多于遭受损失的赔偿,最多时
    2023-06-09
    395人看过
  • 行使代位权的注意事项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本案甲公司仅能就乙公司拖欠的30万元货款向丙公司主张代位权。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债权人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代位权不能独立产生,也没有独立存在的可能,只能依附于合同债权以及其他债权而存在。债务
    2023-03-09
    400人看过
  •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诉讼的代位执行程序要点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
    2023-07-18
    312人看过
  • 建筑工程款可以行使代位权吗
    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发包人有到期债权不实现,影响承包人工程价款实现的,承包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代发包人主张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一、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哪些证据追讨工程款需要准备以下证据:(1)施工单位资
    2023-03-01
    465人看过
  • 能否提供关于债权人如何实现代位权的建议?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且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方可达到债权保全之目的。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什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如下:1、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2、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延迟;3、必须保全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
    2023-07-04
    159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行使主体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能合法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什么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 能否提前行使代位权
      河南在线咨询 2023-05-19
      能。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相关延伸】 问:代位权行使成立有什么效果? 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
    • 代位权是由谁来行使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11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本人,并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当某一债权人已行使代位权后,其他债权人不得就同一权利再次行使代位权。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将债权人作为共同原告。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时候,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违反此项注意义务造成损失,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
    • 合同的代位权行使有什么前提条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16
      合同代位权行使条件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 行使代位权行使代位权的后果的后果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1-29
      行使代位权会的后果: 1、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由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 2、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