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义务有哪些义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15:10:26 218 人看过

(一)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二)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三)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四)减损义务:即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债务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一些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

总之,履行合同的义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是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二、附随义务可得利益规定的内容

有告知的义务,这也就意味着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必须要将自己的跟合同有关的一些事项完全的告知,当然还有就是说明的义务,如果影响到合同履行的时候,对双方需要进行说明。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关于告知义务。

(二)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三)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四)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条、第七百五十条、第七百八十四条、第八百二十二条、第九百五十三条则作了规定。

(五)关于保密义务,保密义务又称为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在合同订立时,为了使对方了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对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秘密。这些秘密主要表现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六)关于保护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方人身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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