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出现可撤销权的事由债务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就是说,即使出现法定事由,而且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债务人有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也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以保证自己实现债权。
《民法典》确定撤销权制度不仅弥补了我国民事立法的空白,从民法典实践看也确有建立撤销权制度的必要。一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经济交往频繁,债权债务纠纷迅速增加,经济纠纷案件执行难也日益凸现出来。有些债务人在负债以后,不是积极的清偿债务,而是为了逃避债务采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财产,更有甚者放弃债权,致使无力偿还所欠债务,给债权人带来利益上的损害,扰乱了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没有撤销权的法律规定,当债务人实施其逃避债务行为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行为将束手无策,而法院也难以对债务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措施。结果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一、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吗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吗?
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但有条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必须满足的条件有:1、债务人实施的是处分财产的法律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3、债务人主观上须有“恶意”。恶意,就债务人而言,是逃避债务的意思。当债权人证明债务人的行为是无偿的或者债务人的行为缺乏等价性,那么债务人的主观恶意就成立。如果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无偿的,仅仅要求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即可。这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的行为是有偿的,不仅要求债务人具有恶意,而且还要求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债权人方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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