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确认,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他们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对这一条款的考察,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理解:行为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而不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人必须具有逃债行为;逃债行为必须通过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实现,而不是通过其他手段;逃债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是债权人,不是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诉讼的结果是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美国,公司法人格否认仍然是一个判例规则。在英国、德国等少数国家,虽然在个别案件中适用有限责任也有例外,但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法律制度在成文法中尚未完全确立。然而,我国新《公司法》在成文法中率先建立了完整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上采取了激进的立法方式:(1)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质是当股东以背离法人人格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方式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人格不再独立。法律将忽略法人人格的独立人格,追究法人人格背后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由法律人格否认引起的从法律人格确认到法律人格否认的逆转,不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否定,而是对法律人格的严格坚持。因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受控的法人壳,丧失了人格的独立性。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债权人利益的合理必要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了法人制度价值目标的偏颇和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不是对公司制度的否定,而是对公司制度的补充和升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是公司制度公平、合理、公正的证明和维护。正如自然人独立人格具有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制度被废除一样,法人独立人格也具有否认制度和消灭制度。法人人格的确认与法人人格的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和不可分割的两个方向。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公司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它可以有效地防止不法分子滥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律或约定的义务,保护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人格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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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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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5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正是弥补了单纯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固有缺陷,有效防范了债务人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保护银行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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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13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面纱”,指为阻止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①公司人格独立原则过于注重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却对公司的债权人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