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徐惠芬因患腹部脓肿症,于2002年1月住进H市医院,在住院3年期间,先后手术27次。2005年三月,徐惠芬转到S市甲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在1年零4个月的住院期间,又先后手术8次,仍未治愈。2006年5月3日,患者经各方医学专家会诊后,转到S市乙医院住院治疗。该院经诊断,确诊为顽固性腹壁窦道。5月20日,在乙医院院长指导下,对患者徐惠芬进行手术治疗。
6月23日,作腹壁脓肿切开引流。6月28日,该院拟再次手术。手术前,乙医院主治医生张同义,因患者徐惠芬在该市无亲属,便向陪送徐惠芬住院的甲医院医生盛伟全说明:患者徐惠芬在前两次手术后,体温高达摄氏39度,且持续不退。这次手术后可能再次发烧,而且患者体现,手术后可能发生炎症扩散,从而有导致败血症死亡的可能。当时盛作全考虑到手术较急,无法通知患者亲属立即到场,认为治病要紧,便代表病员家属在术前谈话记录上签了字。徐惠芬手术后,果因败血症医治无效死亡。为此,徐惠芬之父徐耀宗,以盛伟全无权代理,签字同意手术,致女儿死亡为由,要求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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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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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与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不同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9一、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无因管理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 1、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眉宇为他人利益谋利益的意思,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恰有为他人管理谋利的场合。 2、侵权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对社会有害无益,是法律不予保护的行为,而无因管理符合社会道德准则,对他人和社会有利,是该得到鼓励和法律保护的行为。二、无因管理与代理的不同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须有本人授权,同时应以本人名义实施,其法律后果直接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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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该怎么处理?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30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而非当事人意思,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之债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无因管理;事务被管理的人。在无因管理中,为本人,为管理人。无因管理是一种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是没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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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是无因管理还是有因管理天津在线咨询 2023-06-08一、哪些行为不属于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真正无因管理包括三种类型: 1、误信管理。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自己之事务管理。 因本人的过失,或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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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度典无因管理人问题的无因管理权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0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除企业之间的留置外,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所享有的债权与管理事务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无因管理中不能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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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无因管理可以叫无因管理债权吗?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3-22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无因管理属于法定之债,因为我国合同编明确规定了无因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