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做一事不理。第一个方面是当事人不能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个方面是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 会产生既发力, 当事人不能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
在民事诉讼中,有一个原则叫做“一事不再理”。这个原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个方面是当事人不能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第二个方面是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会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能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讲,就是不得再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一事件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当然就不得再起诉,法院也不应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讼累。
民 事 诉 讼 中 的 “ 一 事 不 再 理 ” 原 则 是 什 么 ?
根据素材1中的内容,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指的是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案件,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具体来说,如果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效率。
在民事诉讼中,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出当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也不得在判决生效后再次就同一法律关系提出诉讼。这个原则的目的是避免当事人就同一事件产生相互矛盾的裁判和纠缠不清的情况,保证案件的公正和效率。如果后诉与前诉的事实相同,诉讼标的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的起诉时,法院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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