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开发商负有两项主要合同义务:一是交付房屋,二是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受人。在房屋交付引发的纠纷中,逾期交付的认定更难处理,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部分和阶段性调价期间。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事关当事人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无视善意和傲慢,但也有不少购房者肆意拒绝和维权。
房屋交付义务的履行不能“一战完成”,而是由多个阶段组成,从开发商向买方发出交付通知开始,接着是买方的验房和开发商对买方提出的质量异议的解释,最后是实际(或拟)履行双方交接完毕。在上述阶段,不仅有开发商可以完成的内容,还有需要买方协助的部分。因此,要判断开发商是否逾期,就要分别考察各个阶段。根据交付义务的履行阶段,细化相应的判断规则,不仅可以引导买受人合理维权,而且对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有鉴于此,笔者根据上述交付行为的阶段,总结出此类案件的三步裁判规则,即:第一步是审查开发商是否交付了通知。
延迟交货本质上是延迟交货。迟延履行,是指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可以履行,但由于债务人的原因不能履行的行为。构成迟延履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债务有效;二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可以履行,但不履行;三是债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因此,如果合同合法有效,判断是否构成迟延的标准是卖方是否处于不履行状态,不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如上所述,开发商交付义务的履行从交付通知开始。交房通知意在表明开发商已开始交房。送达通知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事实行为,即无意思表示即可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只要开发商按照债务的目的行事,与债务的内容相适应,就有其效力。它不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清偿义务或接受意思表示为有效要件。根据上述迟延履行要件,开发商未在约定时间内发出交付通知的,构成逾期交付,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反之,应当审查买受人拒绝时是否提出异议。
第二步:检查买方是否提出了拒绝的具体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视为交付使用。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出卖人书面交付通知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书面交货通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
对这篇文章给出了否定的解释。买受人有合理理由拒绝接受的,开发商的交付义务尚未履行完毕。这显然属于不履行上述迟延履行要件,即构成迟延履行。根据日本民法通论,如果债务人提出的履行与合同不符,如果事后仍有履行的可能(追偿的可能性),可以将其视为迟延履行原债务,并将其视为迟延履行的不规范行为。同样的观点也被采纳。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开发商可能构成延误,但买方在拒绝时应给出具体理由。买受人收到开发商的交房通知后,未当场验房,事后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或者未说明具体原因而拒绝验收的,视为该房屋已交付。买受人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不予支持。相反,如果买方提出具体的拒绝理由,则应审查买方的拒绝理由是否合法。
第三步:检查买方拒绝时给出的理由是否合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对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作出解释。如果买受人在拒绝接受时提出具体理由,开发商认可买受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并愿意(或实际)修复后重新交付,则意味着双方协商改变了交付时间,并认为买方有正当理由拒绝。此时,开发商有义务再次通知。通知时间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视为开发商逾期。如果买方不愿意接受交货质量,买方对交货质量的异议取决于买方是否愿意接受质量缺陷。根据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认定标准,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和法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交付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交付的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和标的物本身的具体规定。约定的交付条件通常包括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证明文件、取得房屋测绘报告、在示范文本中开通气、水、电、路等。交货时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双方就标的物本身达成的具体协议也应在交付时提供。二是交付房屋不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和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缺陷。买主买这房子作住宅用。如果缺陷足以影响目的的实现,则交付行为对买方而言是无意义的。
如果买方在拒收时提出的质量异议属于上述不符合交付条件的缺陷,应视为开发商构成逾期交付;否则,应视为开发商不构成逾期交付。
-
法院如何审判逾期交房纠纷?
115人看过
-
供暖纠纷案件法院的判决原则是什么?
434人看过
-
竞业禁止纠纷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290人看过
-
关于合同效力纠纷案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181人看过
-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纠纷处理财产的原则是什么?
155人看过
-
人民法院审理赡养纠纷案件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191人看过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
国际法院审理涉外合同纠纷的原则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27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院规约》和本身的《国际法院规则》运行,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向国际法院提交的案件中的原告和被告都必须是国家。国际法院是具有特定管辖权限的民事法院,而没有刑事管辖权,因此无法审判个人。法庭管辖权包括根据《公约》及其《执行协定》提交法庭的所有争端,以及在在赋予法庭管辖权的任何其它协定中已具体规定的所有事项
-
虚拟货交易网络纠纷处理原则辽宁在线咨询 2022-04-29网上购物,最易发生纠纷的是哪些范畴数据显示,网购交易纠纷的三大高发地带分别是虚拟类产品交易(如手机充值卡等)、3C电器产品交易和女装交易,其中,充值卡交易纠纷日益增多。据了解,充值卡类虚拟商品交易之所以成为网购交易纠纷的高发地带之一,和虚拟商品交易相对实物交易的特殊性有关,这是因为一旦虚拟类商品发生交易纠纷后,因为没有实物凭证,卡密发没发、对不对,很难取证,导致交易纠纷处理的困难,从而延长了处理时
-
债权债务纠纷法院庭审法院有哪些处理原则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27(一)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
-
目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依据及审理时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18目前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出借人主张的月息不超2分;另外,“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
-
法院审理原则有什么的,是怎样回事的呢澳门在线咨询 2023-03-28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对于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庭审调查。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审判及时原则 审判及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而且应尽量做到快速结案。 一般的原则就是公平,公开,集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