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单位需要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员工。法律还规定了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的原因,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性裁员是指单位需要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员工。
法律还规定,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应为以下几种原因: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几种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或者裁减人员后剩余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或者裁减人员后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个月;或者裁减人员后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个月,但用人单位以特殊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单位需要一次性裁减20人以上的员工,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情况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或者裁减人员后剩余人员不超过本单位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或者裁减人员后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个月;或者裁减人员后连续工作满六个月,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六个月,但用人单位以特殊原因需要裁减人员;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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