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3)已获得正式的投资、国土批文;4)规划方案已经相关审批部门审定并与报送的材料一致;5)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材料
写明工程概况、造价、设计单位、用地、历次规划调整等情况
无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无适用于企业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国家机关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核原件适用于个人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无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同一建设单位,同一建设项目已提供此项资料的可免。
含规划条件。除升级改造项目外,需提交。
无。
无。
无。
无。
A3规格(总平面A2折叠成A3)
无。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位置、建设规模、主要附图(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包括变更前、后的相关图纸)。
无。
无。
建筑技术经济指标必须按照《汕尾市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及相应补充规定计算,并逐项填写。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尾市陆河分厅”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陆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提出申请;
2.受理: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事或不预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实地核查、公示、听证,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送达:将办理结果通过网上窗口、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上门自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陆河县城政务服务中心(实验中学旁)
五、办理时限
14(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河县住建局
七、办理费用
一?一、全省统一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0.5个百分点,即:广州地区,小区项目由5.5%调为5%,零散项目由11%调为10.5%;其他地区由4.5%调为4%。此收费标准调低后,消防设施配套费取消,不再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切块。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二条需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和省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于城市和县批准、核准项目投资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选址申请书、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和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等材料。
建设项目选址评估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科学性、合法性、与城乡规划的协调性作出分析论证结论。
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先将上述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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