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的居间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是房地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提供签订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房屋居间合同无效情形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
261人看过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有效,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420人看过
-
居间合同中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408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只是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吗
99人看过
-
房屋买卖中,房产中介在居间合同中,具有什么义务?
74人看过
-
房屋买卖中介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263人看过
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人在特定的买卖关系中享有的,能够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标的物的权利。该权利在法律或者合同中可以约定,并且在同等条件下,该权利人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在公共交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当事人,如承租人、共同共有人等... 更多>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居间方应承担什么义务?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3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一般来说是促成交易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实告知交易事项,办理产权过户及交房等手续。
-
居间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居间人的权利和义务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01中介权: 一、报酬请求权; 2、不促成合同成立是中介费用请求权。 中介义务: 1、向客户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二、忠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媒体服务,客户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如实向客户报告签订合同的事项。 中介故意隐瞒与签订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承担赔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特征和内容是什么北京在线咨询 2022-03-25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由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房产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房产中介无关,房产中介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房产中介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房产中介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
-
居间合同的定义是什么?居间人和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的权利和联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2-03-08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
-
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是怎样的江苏在线咨询 2023-09-04房屋居住权的权利和义务是: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居住权人经许可有权在居住期间内将房屋出租给他人以收取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