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计发与调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15:26 143 人看过

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的本人12个月内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一九九七年度按《暂行规定》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一九九七年度按照《关于废除现行工资标准后计算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5]111号)因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领取的供养亲属救济费,均以一九九六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参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等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7]188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参见:《关于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执行日期:19961001

199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一九九七年五月一日起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1、按月领取的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六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7.5%。

2、按月领取的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2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190元。

3、按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为25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为19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为320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37元。

一九九六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43元,月平均工资为637元。

参见:《天津市劳动局关于调整一九九六年度企业职工工伤等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7]188号)

执行日期:1997年5月1日

1998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1998年5月1日起,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1997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7.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4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07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27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0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45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690元。

1998年度一次性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1997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此前已按1996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参见:《天津市关于调整1998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8]114号)

执行日期:1998年3月31日

1999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份起相应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八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9.6%。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7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03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27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0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27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378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756元。

计算一九九九年度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为一九九八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756元\"计算。

一九九九年度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易地安家补助费,均以\"756元/月\"为基数计发,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以后已按一九九七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应予以补齐。

参见:《关于调整一九九九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险[1999]111号)

执行日期:1999年3月23日

2000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二○○○年五月份起,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一九九九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0.8%。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41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35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51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3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为419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838元。

其中,二○○○年度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一九九九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838元计算。

参见:《关于调整二○○○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办[2000]155号)

执行日期:2000年5月1日

2001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自二OO一年五月份起,进行调整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1.伤残抚恤金在二000年领取金额的基础上增加9.3%。

2.全部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458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366元,部分护理依赖月护理费为275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为36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为27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为458元。月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916元。

其中2001年度计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照二000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16元\"计算。

参见:《关于调整二OO一年度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津劳办[2001]137号)

执行日期:200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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