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的适用范围怎么缩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24:20 109 人看过

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阶段两个方面。关于诉讼调解的适用阶段,诉讼调解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阶段带来了不少的弊端,因此,本文认为诉讼调解应只适用于一审程序,二审和再程序不应再适用诉讼调解,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二审和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当事人认真对待和重视一审程序,发挥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应有作用,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二审或者再审法院的法官不适当行使职权,为维护一审或者已生效的错误判决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调解。当事人合意推翻一审或已生效的裁判(尤其是公正的裁判),这极大地损害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至于当事人在二审或者再审阶段自愿就债权债务数额的多少进行调整,可通过完善的和解制度进行解决,关于诉讼调解适用案件的范围,我国民诉法没有规定,本文认为将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都纳入诉讼调解的范围显然是不当的,应适当限制当事人行使调解权的案件范围,诉讼调解应排除以下几类案件: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2、因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导致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

3、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利益,受害人未参与诉讼的案件;

4、性质上不宜适用调解的案件,如以当事人无处分权为标的的案件。

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如下:

(1)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1、公平的原则是指负责行政调解的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公正的立场,秉公处理合同纠纷。对双方当事人不论单位大小,是本地还是外地,在调解地位上要一视同仁,不得偏袒某一方面;

2、合理的原则是指在调解中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对待发生的纠纷,坚持调查研究,说服教育,以理服人;

3、自愿的原则是指进行行政调解时,就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指导、督促他们及时申请仲裁或诉讼;

4、合法的原则是指负责调解的部门要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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