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一、虚假诉讼罪的结果
1.“严重侵害”
关于虚假诉讼罪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刑法修正案(九)》作了专门规定,限定为“严重侵害”。
立法原由。刑法条文作此修改是为了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协调。普通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有《民事诉讼法》进行规制。刑法的制裁措施的严厉性决定了刑法的发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最后性的特点,即只有在行为超出了其他法律的规制范围时才能受到刑法的评价。只有当行为达到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程度时才能适用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严重侵害”的地位。“严重侵害”属于本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成立“严重侵害”不仅需要违法事实,而且需要责任。立法者作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限制处罚范围。(1)没有“严重侵害”的事实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侵害”,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要达到“严重侵害”的程度。(2)没有“严重侵害”的责任的行为不属于“严重侵害”。即行为人必须具有造成“严重侵害”的故意。以上两种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符合“严重侵害”这一构成要件。
“严重侵害”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1)侵害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与行为人之间数额较大的债务,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取得被害人较大数额财产的情形。(2)其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较为严重的情形。例如,行为人通过伪造事实,通过法院的错误裁判,损害被害人名誉权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
2.“他人”
他人不限于被告人,也包括第三人。有学者认为本案中的“他人”限于本案的被告人,实际上通过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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