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需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才能裁减人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就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况,用人单位需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才能裁减人员。这些情形包括:
1.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需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其次,裁减人员时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符合上述两个条件。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符合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才能裁减人员。同时,裁减人员时需要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因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需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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