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7月6日海关总署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报关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关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代理报关企业,系指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
际运输工具代理等业务,并接受委托代办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依照本规定履行代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的境内法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代理报关企业的报关资格审定和报关
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接受委托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时,应遵守《
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并对所报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
量及其他应报各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资格审定及注册登记
第五条企业申请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
业务;
(二)注册资本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三)交纳风险担保金人民币20万元;
(四)海关认为需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代理报关企业所在地海关根据企业提交的《代理报关企业报
关注册登记申请书》及以下文件正本(或影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
发《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一)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国
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工具代理业务的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三)财会管理制度、账册设置情况;
(四)验资报告及开户银行账号;
(五)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和拟任报关员的姓名、联系电话号
码、身份证号码;
(六)海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在获得《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后,始得开展代理报关业
务。
第七条报关企业法定代表人、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印章(或签字
)和报关专用章应在海关备案。
第三章年审和变更登记
第八条海关对代理报关企业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每年
3月31日以前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办理年审。已
取得异地报关备案资格的,凭主管地海关年审合格记录到备案海关办理年
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报关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报
关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海关各项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
理等情况。
办理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
第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企业性质
或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其他已在海关注册登记内容的,均应事先以书面
形式报请所在地海关核准。]
第十条代理报关企业解散,破产时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在地海关,
在办结清算手续后,由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证书,并退还风险担保金。
第四章报关行为规则
第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应在所在关区各口岸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
特殊情况,经所在地上级海关商异地海关同意,报海关总署核准,方可在
异地办理报关业务。
第十二条代理报关企业只能接受有权进出口货物单位的委托,办理
本企业承揽、承运货物的报关纳税等事宜。
第十三条代理报关企业在报关时,必须向海关出示下列文件:
(一)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办理本次报关纳税等事宜的责任授
权书;
(二)承揽、承运进出口货物的协议书;
(三)委托人的报关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名
称、海关注册登记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及代理事项、权限和
期限,双方责任等内容,并加盖双方公章。
第十四条代理报关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进出
口货物报关纳税等事宜。
第十五条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规定聘用报关员,并对报关员的报
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代理报关企业应依海关对进出口企业财务账册及营业报表
的要求建立账册和报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受托办理报
关纳税等事宜的所有活动。在海关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委托单位提供的
各种单证、票据、函电,并接受海关稽查。
代理报关企业应按海关要求协助海关与委托人联系,提供委托人与报
关纳税等有关的文字记录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暂停其6个月以内报
关权:
(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二)对报关员管理不严。多人次被取消报关员资格的;
(三)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四)经海关年审不合格或未经海关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
(六)因其他原因需暂停报关权的。
第十八条代理报关企业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海关取消其报关权,并
按本规定第十条办理有关手续:
(一)原有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事之一,情节严重的;
(三)有走私行为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有其他原因需取消报关权的。
第十九条代理报关企业因被海关暂停或取消报关权所发生的与委托
人之间的经济纠纷,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代理报关企业在办理报关纳税等事宜中,在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法》行为的,除按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定代表
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报关企业在海关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海关补税和处罚决定的,海关
除依法追缴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可直接从风险担保金中扣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代理报关企业依本规定申请注册登记等,应按海关规定
交纳手续费和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经营国际邮递、进出境快件业务的企业,其代理报关资
格,按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审定,比照本规定进行报关注册登记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代理报失企业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
2.《代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
3.《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申请书》
4.《代理报关企业报关备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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